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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及对策研究摘 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任务之一, 也是其难点所在。在匡算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及区域分布的基础上, 分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科学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的对策建议。结果表明:2016年,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为83.51亿125.26亿立方米, 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为20%。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 除了农村生活污水自身存在的“两难一低”特点之外, 还存在投入不足、技术适应性较差、监管缺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此, 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 需要从避免随意性、提高有效性、确保适宜性、保障可能性、提升参与性、实现
2、持续性等方面采取有效对策。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与提质增效, 农村居民的饮水条件得到极大改善, 与此相伴生的是生活污水产生量急剧增加。但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 农村环境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严重缺失, 从而成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难点之一。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不仅时间紧迫, 而且任务异常艰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 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也提出, 要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
3、貌提升为主攻方向;2018年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 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 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 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 全面开展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确保到2020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阶段性明显改善, 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 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因此, 全面分析农村生活污
4、水排放的特点以及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适宜模式并据此提出对策建议,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文献综述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 农村人居环境并没有得到同等的关注, 导致了城乡之间环保投资以及由此带来的环保设施的不均衡。特别是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被边缘化。尽管国家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但并没有引起基层政府的重视1。有关研究表明, 2016年我国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为55.67亿125.26亿立方米2, 成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难点及重点之一, 不仅引起了各级政府的广泛关注, 而且也日益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一般而言, 农村生活污水是农村居
5、民在生活和家庭养殖等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的总称。与城镇生活污水相比, 农村生活污水具有排放范围广、水质波动大的特点2, 而且具有随意性, 同时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也具有随意性3。尽管学术界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探讨4,5,6, 但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技术标准。由此导致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含量较高, 变化系数较大等问题, 若不经处理直接排放进入环境, 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20世纪80年代末, 学术界就开始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的研究, 推动了越来越多的工艺处理技术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中的应用。从理论上来讲,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具有多方位的综合性特征。由于我国地域广阔, 不同区域农
6、村的区位特征、地形地貌、气候特点、经济发展水平、生活习惯、生活水平、居住方式等存在较大差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具有明显的多样性, 为此需要多种技术的集成。为更科学客观选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 需要在充分考虑技术经济性、有效性的原则下, 构建适宜不同地区发展需要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评价指标体系, 对不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进行综合评价, 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的选择提供科学依据, 已有的研究包括模糊优劣系数法7、分层模糊积分模型8等。长期以来, 农村人居环境都没有得到关注,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自然也没有得到关注。近年来, 农村生活污水带来的人居环境污染问题才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随
7、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的开展,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推动。但在此过程中, 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事实上, 无论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还是美丽乡村建设, 以及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广大农村居民无疑是建设的主体, 但由于长期以来广大农村居民对政府充满期盼, 以及“自上而下”的项目推动与“自下而上”的项目需求之间错位, 导致基层相关部门替代农民成为建设主体, 而应该作为主体的农民则游离在外9。之所以形成如此局面, 与缺乏有效的机制, 农民的参与意识、责任意识不足有很大的关系。除了参与主体错位之外,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机制缺失, 包括运营组织、人员、经费等缺失, 导
8、致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这种重建轻管现象长期普遍存在, 学术界已经呼吁了多年, 依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也没有找到有效的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此外, 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 由于缺乏健全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导致施工不规范, 甚至出现尚未运行管道就已破裂等现象10。除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方面存在主观问题之外,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或模式也具有一定的空间适宜性要求。广泛的基层调研发现, 在一些诸如高寒地区的地方,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缺失;还有一些地方不考虑实际, 机械地将城镇污水处理方式照搬到广大的农村地区, 投入大量资金铺设生活污水处理管网, 而不顾及后期运营管
9、护所需要的人员、经费等一系列问题。此外,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缺乏有效的管控, 导致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的空白11。在上述已有研究文献理论或实践借鉴的基础上, 本研究拟在对农村生活污水及处理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剖析当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所采用的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并据此提出关于科学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对策建议, 以期能为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供决策参考。二、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及治理情况分析对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进行匡算, 是有效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基础性工作, 为此, 依据中国城乡统计年鉴中的有关数据, 对不同层面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进行匡算, 并对农村生活污水治
10、理情况进行分析。(一) 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及其变化从理论上来讲,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应根据村庄饮水条件、卫生设施水平、污水管网系统完善程度等因素确定, 因此, 对每个省 (区、市)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难以进行准确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制定的分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农村居民的排水量应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确定, 在没有调查数据的地区, 总排水量可按总用水量的60%90%估算。据此, 对2013年、2016年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进行了匡算 (表1) 。1. 国家层面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及其变化从表1可以看出, 2016年, 全国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为83.51亿125.2
11、6亿立方米。从2013年到2016年的变化情况来看, 全国平均水平低限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从74.69亿立方米, 增加到83.51亿立方米, 增加了8.82亿立方米;高限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从112.04亿立方米, 增加到125.26亿立方米, 增加了13.22亿立方米。二者增长率为11.80%, 年均增长3.93%。2. 区域层面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及其变化情况从静态来看, 2016年, 东部地区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为38.62亿57.92亿立方米, 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分别为21.56亿32.34亿立方米、23.20亿34.80亿立方米, 分别占全国农村生活污水产水量的46.25%
12、、25.82%、27.78%。表1 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变化情况资料来源:根据2013年、2016年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整理得到。注:表中的数据不包括西藏自治区从动态来看, 不同区域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变化情况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东部地区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变化最低, 为2.31亿3.46亿立方米, 增长6.35%;而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农村生活污水产量变化分别为3.20亿4.80亿立方米、3.38亿5.07亿立方米, 增长比例分别达到17.42%、17.06%, 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更远远高于东部地区的6.35%。(二)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分析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践来看, 尽管国家
13、在相关政策中有所提及, 但进展并不是太快, 效果也不尽理想。进入新时代, 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为重要内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受到高度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1. 国家层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2016年, 全国52.62万个行政村中, 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为20%。从动态来看, 无论是对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数量, 还是对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都有很大的变化。对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数量从2007年的1.50万个, 增加到2016年的10.52万个, 增加了9.02万个, 增长6.01倍;同期, 对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从2.6%增加到2
14、0.0%, 增加了17.4个百分点, 年均增长1.93个百分点。2. 区域层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对不同区域而言,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而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 (表2) 。2016年, 东部地区对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为28.19%,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而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分别为14.22%、14.2%, 基本持平, 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动态变化来看, 与2013年相比, 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分别增加了10.9个百分点、9.9个百分点、9.7个百分点。3. 省级层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
15、从省级层面来看,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地貌特征的不同, 导致了广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的差异。从对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的比例来看, 2016年, 该比例最低的三个省份分别为黑龙江省 (4%) 、内蒙古自治区 (5%) 、吉林省 (5%) , 而该比例最高的三个省份分别为浙江省 (84%) 、上海市 (64%) 、江苏省 (44%) 。由此可见, 省级层面的差异性非常明显。在30个省 (区、市, 不包含西藏自治区) 中, 只有8个省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除了上述3个省市之外, 还有北京市 (42%) 、福建省 (40%) 、广东省 (29%) 、湖北省 (2
16、2%) 、重庆市 (20%) 。其余22个省 (区、市) 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动态来看, 与2007年相比, 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增加幅度最小的三个省份依次为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 分别为2.5个百分点、3.2个百分点、4.0个百分点;而增加幅度最大的三个省份依次为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 分别为73.8个百分点、51.2个百分点、36.1个百分点。表2 不同区域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的变化情况资料来源:根据2013年、2016年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整理得到。注:表中的数据不包括西藏自治区三、当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 除了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等有关之外, 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具有紧密的联系。在对当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普遍采用的三种模式进行阐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