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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55494 SZJ12T1型碎渣机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SZJ12T1 Slag Crusher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08-05批准 1994-12-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SZJ12T1型碎渣机(以下简称碎渣机)的主要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碎渣机的制造、验收。 2 引用标准 GB 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 700 普通碳素结构钢 GB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5680 高锰钢铸件技术条件 GB 10
2、095 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GB 1222 弹簧钢 JB/ZQ 4000.3 焊接通用技术要求 JB 275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ZBJ 19004 圆柱齿轮减速器 3 型号说明 4 结构型式 SZJ12T1型碎渣机的结构型式如图1所示。 图 1 1机壳;2减速器;3电动机;4大小齿轮; 5动颚;6弯头;7轴承座;8弹簧;9辊轮;10支腿 5 主要参数 主要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序 号项 目单 位数 值1辊轮直径mm5502辊轮宽度mm6003辊轮转速rmin604生产能力(干渣)t/h125最大进料粒度mm2506出料粒度mm0257电动机型 号Y225S-8功 率kW18.
3、5转 速r/min7308外形尺寸(长宽高)mm2600175719509总重kg52926 技术要求 6.1 一般技术要求 6.1.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按规定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6.1.2 碎渣机用于水力除灰系统。 6.2 主要零件 6.2.1 破碎板 6.2.1.1 材料应符合GB 5680的规定。 6.2.1.2 任意相邻两齿间距误差不得超过1.5mm,累计误差不得超过3mm。 6.2.1.3 齿面、T型螺栓槽与内圆弧表面应平整、光滑。 6.2.1.4 ZGMn13热处理后为单一奥氏体组织,硬度为HB180230。 6.2.1.5 使用寿命不低于8000h。 6.2.
4、2 齿板 6.2.2.1 材料应符合GB 5680的规定。 6.2.2.2 外圆弧面及齿板两侧,螺栓方孔铸造表面应平整、光滑。 6.2.2.3 ZGMn13热处理后为单一奥氏体组织,硬度为HB180230。 6.2.2.4 使用寿命不低于8000h。 6.2.3 辊轮轴 6.2.3.1 材料应符合GB 699的规定。 6.2.3.2 轴表面粗糙度Ra值不大于1.6m。 6.2.3.3 轴上三个主要配合轴颈圆柱面轴线的同轴度小于或等于0.04mm。 6.2.4 弹簧 6.2.4.1 材料应符合GB 1222中60Si2Mn弹簧钢的规定。 6.2.4.2 热处理硬度HRC4050。 6.2.4.3
5、 弹簧应按图样技术要求进行试验。 6.2.5 齿轮 6.2.5.1 齿轮锻件应符合JB/ZQ 4290的规定;齿轮铸件应符合GB 11352规定。 6.2.5.2 开式外传动大小两个齿轮的加工应符合GB 10095中998级精度;闭式齿轮加工应符合GB 10095中887级精度。 6.2.5.3 齿面加工粗糙度Ra值不大于6.3m。 6.2.5.4 齿轮调质硬度:锻件、轧钢件为HB240260,铸钢件为HB160220;淬火硬度:HRC5060。 6.2.5.5 齿面不允许有重皮、裂纹、气孔、疏松等缺陷。 6.2.6 左右上体、下体 6.2.6.1 焊接应符合JB/ZQ 4000.3,精度为C
6、级。 6.2.6.2 左上体两动颚轴支承孔,同轴度小于或等于0.05mm。 6.2.6.3 动颚轴支承孔与辊轮轴支承孔轴线平行度小于或等于0.20mm。 6.2.6.4 左、右、下三体的结合面垂直度、平行度小于或等于0.20mm。 6.2.7 动颚体 6.2.7.1 材料应符合GB 11352的规定。 6.2.7.2 上部两个支承孔同轴度小于或等于0.05mm。 6.2.8 弯头 6.2.8.1 焊接应符合JB/ZQ4000.3的规定,精度为C级。 6.2.8.2 两个法兰套焊后孔的中心线到弯头外壳上表面距离为951.00mm。 6.3 装配 6.3.1 装配技术要求,应符合JB/ZQ 400
7、0.9的规定。 6.3.2 机体装配各密封处应保证严密,不得漏水。 6.3.3 辊轮与破碎板、动颚体与齿板的结合面,要良好吻合,连接螺栓要锁紧。 6.3.4 各轴承座上盖油孔位置应对准油槽,油路不能堵塞。 6.3.5 弹簧拉杆调整适当,保证出料粒度要求。 6.3.6 外传动两个齿轮啮合接触斑点,在齿高方向应不小于40%;在齿宽方向应不小于50%;两齿轮中心距偏差不超过0.18mm。 6.3.7 圆柱齿轮减速器应符合ZBJ 19004的规定。 6.3.8 安全销应保证碎渣机在超载20%剪断,起保护作用。 6.3.9 所有轴承应有良好的密封装置,以防灰尘落入。 6.3.10 零件加工面在加工后、装
8、配前应涂防锈油;不加工外露面涂刷绿色漆;不加工内表面涂刷红色漆。油漆涂刷应均匀,不得有皱纹、脱漆等现象。 6.3.11 螺栓、螺母连接紧固后,螺栓必需露出螺母23扣。 7 试验方法 7.1 在厂内装配后,每台碎渣机必须经过不少于2h连续运转,并检查下列各项: 7.1.1 机体灌水试验,各焊缝、密封垫、连接处等不得漏水。 7.1.2 各润滑点必须充满油脂,密封良好,无渗漏现象。 7.1.3 轴承温升最高不得超过25。 7.1.4 运行要平稳,不得有异常的响声。 8 检验规则 8.1 每台碎渣机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合格证。 8.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
9、型鉴定; b.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 c.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试验时间不得少于8h,并检查下列各项: 8.2.1 轴承温升不得超过35。 8.2.2 碎渣出力不得少于设计要求。 8.2.3 实际消耗功率不得超过额定功率。 8.2.4 测定电流的波动情况,运行时最大电流不得超过额定电流。 8.2.5 用声级计在距离碎渣机本体四周1m处测定噪声,其值小于或等于80dB(A)。 8.3 型式检验采用抽检法,数量按每批抽检一台进行,其中第8.2.18.2.5条有一项不合格时,加倍检查,如仍不合格时停产检查产品质量。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每台碎渣机应在明显位置固
10、定产品的标牌,其内容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 b.主要技术参数; c.出厂日期及编号; d.制造厂名称。 9.2 包装技术应符合GB 2759的规定。 9.3 包装应适合陆路、水路及多次装卸要求。 9.4 该产品属裸装发运,应将电动机等防潮包装,以防雨水浸蚀。 9.5 随机供应技术文件应包括: a.产品装箱单; b.产品出厂质量检查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及附图。 9.6 注意在运输中保护,以免设备损坏。 9.7 碎渣机在安装使用前,应妥善保管,保证设备不腐蚀、不损坏。 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电力燃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科技司归口。 本标准由长春发电设备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谷一松、汪瑞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