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市场建设理论与国内进展及未来布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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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交易市场建设理论与国内进展及未来布局摘要:碳市场的建设反映出一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做出的努力。通过碳交易市场进行碳交易,能够将碳排放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促进碳减排,降低社会碳减排平均成本。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积极开展碳交易试点,2020年将建成发电行业的全国统一碳市场。全国碳市场建成后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未来,碳市场覆盖行业会逐步拓宽,碳配额有偿分配比例逐步提升,同时,地方试点会持续运行一段时间,实现试点省市的碳市场与全国统一碳市场顺利的对接和平稳过渡。一、碳交易市场建设背景碳交易(或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及与之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碳交易

2、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东京签订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1992年5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该公约确立了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发达国家率先减排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义务。之后签订的京都议定书提供了三大履约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s Trade, IET)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缔约方对于超出限额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可以通过履约机制

3、进行交易。由于二氧化碳排放比重最大,所以将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均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进行计算,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就被称为碳排放权交易,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被称为碳交易市场。2002年英国最早建立了全球第一个全国范围的碳交易市场(UK ETS)。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爆炸式增长。同年,欧盟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EU ETS),是欧盟各成员国自上而下建立的联合碳市场,覆盖了31个主权国家。欧盟碳市场EU ETS在气候变化治理上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2016年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了24%(不包括国际航空排放量) ,超额完成欧盟设定的“2020年减排20

4、%”的目标。随后新西兰、美国、日本、哈萨克斯坦、韩国相继启动碳市场交易。2019年全球已经有20个碳市场交易体系在运行,这些碳市场所覆盖的全球碳排放份额相比2015年翻了一番,占到8%,市场所处行政区域涵盖全球约八分之一的人口,占全球GDP的37%。在全球碳市场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碳市场也正在崛起,并逐渐成为引导全球碳减排的重要力量。国际碳行动合作组织(ICAP)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碳市场规模最大,覆盖了33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其次为欧盟碳市场,覆盖19.51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韩国碳市场覆盖了4.7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随着中国即将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国家统一碳市场,该报告预计2020年全球碳

5、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升至全球总量的14%。另据联合国预测,2020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有望达到3.5万亿美元,超过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二、碳交易市场建设的理论基础与交易原理(一)理论基础碳交易市场建设的理论基础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温室气体排放这类环境外部性问题,这其中涉及到“外部性”和“市场机制”两个概念。首先,庇古福利经济学理论对于正(或负)外部性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系统阐释,即当私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附带地使第三方获益,却不能向其收取对应报酬(或造成第三方损害,无需给予其补偿),就产生了正(或负)的外部性,无法实现社会资源帕累托最优。温室气体排放具有负外部性特征。大气等自然环境属于公共

6、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任何企业都可以无成本、不受限制的使用自然环境资源。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会不节制地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进而导致气候变化影响到其他方,该企业却无需为其行为付出代价,这就产生了负外部性。这种负外部性扭曲了大气自然资源使用的最优配置,使得企业过度耗费大气自然资源,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水平超过了社会最优的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水平。继庇古福利经济学理论之后,科斯定理提出可以用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明晰,私人之间的契约可以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解决外部性问题,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据此理论,通过明晰环境资源的产权也可以内化

7、环境的外部性。政府向企业分配或出售“环境资源许可证”,企业可以通过市场买卖许可证,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基于科斯定理,可以通过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产权,让企业之间在市场上进行这类产权交易,就有助于解决碳排放引起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于是就形成了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思路。碳交易市场就是通过明确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益(也就是碳排放权),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最低成本的资源配置。具体形式上来讲,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标的就是碳资产,是可直接或间接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的碳排放配额或减排信用。一类是碳配额,是由政府发放,企业从政府或其他企业购买得到;另一类是碳减排项目的碳减排量,通过一定程序获得主管部门的确认和签发,可以

8、用来抵消企业的碳排放,也被称为“碳抵消”。(二)交易原理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不同企业由于所处国家、行业或者技术、管理方式存在差异,减排成本不同,合同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实现减排目标。减排成本低的一方如果实现了超额减排(实际二氧化碳排放低于配额),可以将其所获得的剩余配额或减排信用通过交易方式出售给减排成本高的一方,减排成本高的一方通过购买超排部分的配额以完成履约,实现设定的减排目标。减排成本低的一方能够获利,同时减排成本高的一方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这种制度安排能够激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进行最大程度的减排,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则会选择购买配额来履约

9、,从而使得企业边际减排成本相等,整个市场以最低的平均成本完成减排目标,实现资源帕累托最优。引用国家发改委举出的例子,可以很好理解碳交易市场节约减排成本的作用。例如,国家发改委或当地发改委设定的减排目标是,企业A和企业B各减排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企业A的边际减排成本为20元/吨,企业B为10元/吨。如果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减排,企业A减排成本6万元,企业B减排成本3万,企业AB总减排9万;如果通过碳市场减排,假定市场上碳配额减排15元/吨,企业A考虑到减排成本高于市场上价格,不采取减排措施,从市场上花费4.5万购买3000吨配额完成减排目标,相对自己减排减少1.5万元,企业B考虑减排成本低于市场

10、价格,决定花费6万元减排6000吨,即超额减排3000吨,通过向市场销售超额排放量获得4.5万收益,节省了1.5万元,企业A和企业B总减排成本为6万元。相比于强制减排,碳交易市场总共节约了3万元减排成本。三、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进展中国早在2005年就通过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的方式参与欧洲乃至全球碳市场,作为碳减排量的卖方从碳市场获得了不少实质性的利益。2011年,中国启动了地方性碳交易市场。经过7年的经验积累,2017年底,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拉开了序幕。(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和自愿减排项目(CCER)交易2005-2

11、011年,为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建设阶段。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碳交易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引发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8月,国家发改委又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12、,更好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规范有序发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8月,发改委批准的中国CDM项目有5074项,估计年减排量合计有7.8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作为强制减排机制CDM的补充,2012-2015年我国建立自愿减排机制,创设自愿减排量交易平台。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同年10月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这两个文件为自愿减排机制提供了系统的管理规范。2015年,国家发改委上线“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在该平台上对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注册、签发进行公示,签发后的减排量可以进入备案的自愿减排交易所交易。在这个平台

13、上经过发改委签发的自愿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被称为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CER),可以用来抵减企业碳排放。“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的设立,也标志着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CCER进入了实质性的一步。CCER与CDM的主要不同点在于,CDM是通过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签发、在国际碳市场上交易,CCER则是由国家发改委签发,在国内碳市场上交易。目前,已经有九家获得正式备案的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可以进行CCER交易,包括: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

14、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这些交易所也是碳交易所,除CCER交易外,会以碳配额现货交易为主。(二)碳市场试点建设阶段2011-2013年,为碳市场试点建设阶段。在建立全国统一的碳市场之前,我国选择了几个地方省市进行碳交易试点,每个试点市场都由当地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规则,通过试点市场的自主发展,从中选择更优的适用于全国的统一市场模式。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2012年11月,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十八大”报告要求,积极开展碳排放权

15、交易试点。2013年6月起我国先后在深圳、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湖北、广东等七个省市开展试点交易。2016年12月,先后新增四川、福建两大全国非试点碳交易地区。各试点碳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包括碳配额现货和碳减排量现货。有一些试点还进行了碳衍生品交易和碳相关融资工具方面的创新,包括碳排放回购、质押融资、借碳、碳债券、掉期、远期、碳基金、林业碳汇等,不过产品数量金额不大。这些试点碳市场的行业覆盖面略有差异。各试点均覆盖了电力和工业行业,但在其他行业覆盖范围有所不同。上海、广东、福建将国内航空业纳入试点碳市场,上海、深圳和北京将建筑业纳入碳市场。此外,深圳和北京将交通业纳入碳市场监管范围。各试点的

16、交易机制总体上遵循以下思路:首先,当地发改委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即对碳排放实现总量控制;其次,确定参与交易的试点企业,对于过去两到三年内直接或间接碳排放量超过一定标准的电力、钢铁、石化等工业企业,高科技企业以及大型建筑物均被强制纳入试点;再次,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也就是配额的初始分配方法。各试点地区可以选择历史法或基准法分配初始配额,确定有偿配额发放比例,并建立试点企业碳排放量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最后,设计履约机制及奖惩机制,即试点企业需要上缴与实际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履约期结束时,根据企业配额和本身生产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进行评估,并根据履约情况给予奖惩。若企业实际排放超过持有配额,或者减排成本高于市场价格,就可以通过碳交易所购买配额或核证减排量,帮助企业完成履约;若企业实际排放低于配额,或者减排成本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出售碳资产获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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