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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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改)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促进和保障行政许可的依法实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以下简称许可中介服务),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的作为行政许可条件的有偿服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许可中介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行政行为所需中介服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2、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许可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培育许可中介服务市场,鼓励许可中介服务公平竞争。第五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的办公场所和本机关政府网站公布许可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和许可中介服务基本要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许可中介服务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一并公布资质资格要求。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的办公场所和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为行政许可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提供方便。每一许可中介服务项目,公示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

3、不得少于3家。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均可申请列入公示栏。第七条行政许可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许可中介服务项目;(二)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三)将行政许可事项转交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办理;(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本行政区域外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许可中介服务;(五)通过设定特别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采信特定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中介服务等形式,变相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第八条行政许可机关不得与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有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第九条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许可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

4、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第十条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在其受理服务委托的场所和本组织的网站公示下列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一)本组织的执业许可;(二)本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许可;(三)可提供的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四)服务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式;(五)服务投诉方式。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优化许可中介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第十一条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办理许可中介服务事项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第十二条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许可中介服务的执业情况,对许可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妥善

5、保存备查。第十三条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其公示的标准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许可中介服务费用。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许可中介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十四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直接采信许可中介服务组织依法提供的许可中介服务结论。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对许可中介服务结论进行审核的,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审核。审核所需费用,由行政许可机关承担。行政许可机关不采信许可中介服务结论,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书面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定期公示采信的全部许可中介服务的办理主体、期限、收费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

6、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登记、备案、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资质资格许可、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将公示的信息向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通报。法律、法规对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信息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申请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发现行政许可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可以向行政许可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政务服务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第十七条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

7、的,委托人可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一)不依法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二)擅自将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转托、转包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收取费用的;(四)提供违法或者虚假的许可中介服务的;(五)不具有法定的资质资格条件,致使许可中介服务结论不被行政许可机关采信的。接到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第十八条已列入行政许可机关、政务服务机构公示栏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的,移出公示栏:(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经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查证属实的。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内容。本办法由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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