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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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6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是本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办公室承担。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2、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综合服务和交易见证,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

3、机构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调整的,按前款规定执行。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根据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规则和制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现场管理制度,经本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备案。第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依法进行审核或者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三)应当依法审批、核准、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的发起方按照法定程序进场交易,并按照规定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指定媒体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步发布内容一致的交易信息。发布内容不一致时,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指定媒体发布的为准。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为公共资源交

5、易活动和行政监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维护交易现场管理秩序,对交易过程进行见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参与主体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平台服务机构的违规操作及时报告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处理。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等信息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公开的除外。第十四条

6、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的认定和监督,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做好专家库管理和专家准入、考评、退出、奖励惩戒制度建设。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等活动的专家,应当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组织从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政府采购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专家库管理和专家产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向公共资源交易双方指定招标

7、、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二)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管理制度。发起方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对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规避,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响应方;(三)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响应方或者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公共

8、资源交易项目响应方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管理制度。响应方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冒用、借用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三)虚假、恶意投诉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依法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介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者项目响应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三)在交易过程中行贿、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

9、利益;(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文件、交易结果等不服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直接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提出的,平台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行为不服的,向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提出,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实质

10、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后公共资源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要求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者提交合同签订情况的书面报告。对社会影响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维护公共利益。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职责。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应当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二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和履约行

11、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及时将处理决定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及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建立失信行为名单公开披露制度,提供失信行为信息免费查询等服务,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行为主体名单。第二十四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社会评价机制。社会公众、第三方机构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渠道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并向相关部门反馈监督意见。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共

12、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处IooOO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交易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IooOO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发起方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响应方包括投标人、报价方、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中介机构包括交易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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