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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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制度,结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按照出资主体分为公司投资项目和市场承揽项目。项目出 资主体为公司或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属于公司投资项目,其余属市场承揽项目。 对于代建项目,代建单位在授权管理范围内履行职责。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项目工程分包管理按照“发包单位管理、总承包 单位负责、分包单位自律、监理单位监督”的原则开展工

2、作,如无监理单位,由 发包单位履行本办法中监理单位职责。承揽项目工程分包管理按照“承包单位负 责、分包单位自律”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或承揽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 的分包管理。第二章术语及定义第五条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 修工程等相关工程。第六条发包及发包单位(一)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 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 位完成的行为。(二)发包单位是指作为工程项目出资人或负责项目管理的项目公司。第七条承包及承包单位(一)承包是指具有工程承包资质的

3、单位依法承接发包单位所发包建设工 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项或几项工作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承包分为工程总承 包、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承包和内部承包:1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合同, 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 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采用 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模式。2 .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中的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方式。3 .专业工程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专业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专业工程承包

4、单位的承包方式。4 .内部承包,是指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 交由其下属的本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直属作业队承包施工的, 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 工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包方式。(二)承包单位是指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的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工程承包单 位。第八条分包及分包单位(一)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发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法定的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两种形式。1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 的非主体结构、非关键工作中的专业工程

5、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完成的活动。2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 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单位完成的 活动。(二)分包单位是指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施工劳务作业分包单位。1 .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与总承包单位依法达成 协议,从事总承包单位委托建设的专业工程的单位。2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单位是指具备施工劳务作业分包资质,与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依法达成协议,从事建 设工程中劳务作业的单位。第九条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 其承包的全

6、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十条 违法违规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十一条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的行为。第十二条主体结构是维持工程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 系统体系,是工程结构安全、稳定、可靠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第十三条 关键工作是指对建筑物功能、质量、进度有决定性影响的工作。第三章组织与职责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分包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公司组织管理、建设管 理公司监督协调、公司总部检查指导”的管理体制。

7、第十五条 对于投资项目,公司负责分包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工作,职 责如下:(一)在招标采购阶段,公司对工程分包范围进行界定。(二)在合同执行阶段,公司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对分包单位的进 场、退场进行审批,以及对合同规定分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分包进行审批。(三)公司配合国家、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四)对分包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五)开展专项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公司整改落实。对于投 资项目,项目公司是工程分包现场管理工作的主体,职责如下:(1)督促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履行义务,认真落实分包管理职责。(2)负责分包单位资质的核查、合格分包商进场、退场及分包单位

8、清出的 审核工作。(3)负责对合同规定分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分包进行审核。(4)协调处理分包管理中的重大事项。(5)配合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六条 对于市场承揽项目,承揽单位是所属项目分包管理工作的责任主 体,职责如下:(一)根据管理需要,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分包项目的招标及采购工作。(三)在合同执行阶段,负责分包合同和分包商管理工作。(四)负责本单位分包商资源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五)协调处理分包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六)开展年度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七)配合集团公司、公司、公司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八)配合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及发包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第四章资质管理

9、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 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 资质三个序列:(一)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 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 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 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二)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 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

10、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 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 业。(三)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 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十九条 禁止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条 同序列的高级别资质许可范围涵盖低级别资质许可范围的,可以 承揽低级别资质许可范围内工程。第二十一条 跨资质序列承揽工程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应严 格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二条 禁止通过借用、租用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 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资质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授权代表人、项目负

11、责 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本单位 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聘用合同必须由本单位与之签订。(二)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三)本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第五章分包管理第二十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允许的分包层级包括:(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 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 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 承包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将工程总承包项目 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

12、工资质的承包单位。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 设计资质的承包单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 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 者工程总承包业绩。(二)承包单位可以依法进行一个层级的劳务作业分包,其中总承包单位可以 依法进行一个层级的专业工程分包。(三)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在承接了专业工程分包任务后,还可以依法进行一个 层级的劳务

13、作业分包。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发包单位在拟订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合同实施过程 中,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转包、违法违规分包及挂靠情形对工程分包范围进 行明确。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对非主 体结构和非关键工作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按照以下原则明确分 包方式:(一)对工程量大、技术含量低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承包单 位可采用劳务作业分包。(二)对非主体结构、非关键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实行专业工程分 包。(三)对不能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主体结构、关键工作,总承包单位、专业 工程承包单位应采用自有队伍组织施工,必要时可依法适当补充劳务派遣

14、用工。第二十七条 除发包单位另有规定外,劳务作业分包可不经发包单位许可,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 务作业分包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实施,并向发包单位备案。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应接 受劳务作业发包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作业分包单 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第二十八条 发包单位一般不得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不得非法干预承 包单位合法的分包活动。若承包单位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 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进度 的要求,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

15、工程指定分包单位。由指定分包单位 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单位直接对发 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不对此承担责任。职责划分可由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 合同明确。第二十九条 在招投标阶段,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关于专业工程分包 的界限、范围要求和工程施工的总体安排,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项目实际情 况进行分包策划。拟在中标后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条 经发包单位认可的专业工程分包规划应在合同中明确,承包单位 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具体实施。对承包合同中尚未明确的需要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的项目,承包单位应向发包单位提交申请,经发包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

16、实施。第三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履行对分包单位的直接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分包合 同对分包单位管理。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的工程分包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合同约定,严格自律。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双方应对分包的工程向发包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受发包单位委托,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 分包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一)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二)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转包、违法违规分包及挂靠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督促整改。(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但 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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