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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QICS 13.230 C 67备案号: 20 AQ 42322013 塑料生产系统粉尘防爆规范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Dust Explosion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in Plastic Processing System(报批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2013-10-01实施2013-06-08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2AQ 42322013目 次前言II1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塑料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25 一般要求35.1 通则35.2 防爆结构35.3 电气安全35.4 防雷与防
2、静电46 塑料与合成树脂生产系统46.1 聚合反应与粉末46.2 造粒与干燥56.3 管道输送56.4 储存与料仓56.5 下料包装与运输57 塑料产品加工系统57.1 生产系统与工艺设计67.2 塑料产品加工与储运68 废旧塑料回收系统68.1 回收装置与工艺设计68.2 废旧塑料回收生产69 管理及培训67前 言本标准除第1、2、3章及5.2.5、5.4.4、6.4.1、8.1.3条外,均为强制性条款。本标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5)归口。本标准起
3、草单位:南京理工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本谋。塑料生产系统粉尘防爆规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塑料生产系统的粉尘防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a)以烯烃类气体为原料,主要工艺过程为经聚合反应得到塑料粉末料、经造粒得到塑料颗粒料粉体的生产系统;b)以塑料、合成聚合物粉末或颗粒料为原料,通过熔融与注塑等工艺生产与加工塑料用品的生产系统,包括废旧塑料回收处理与加工生产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塑料粉末喷涂工艺过程。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2158防止静电
4、事故通用导则GB 12476.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 15604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791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 12476.3、GB 15577及GB/T 15604中界定的以及下列
5、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某些术语重复列出。3.1 塑料 plastic塑料是指以合成树脂为主要成分适当加入填料、增塑剂及其它助剂(如着色剂、防老剂、阻燃剂等),在一定温度与压力下,可塑制成一定形状并在常温下能保持既定形状的材料及其制品。不加任何助剂的塑料称为单组分塑料,如聚四氟乙烯塑料等。合成树脂是塑料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成分,例如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聚酰胺、聚碳酸脂、酚醛树脂、聚氨酯与环氧树脂等。3.2 塑料生产系统 plastic processing system塑料生产系统包括塑料原料(指树脂或半成品)的生产、塑料制品的生产(也称塑料成型或塑料加工),以及废
6、旧塑料回收处理与加工系统。3.3 塑料粉尘 plastic dust在大气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塑料或合成树脂固体微小颗粒,且具有一定的可燃危险性。大多数塑料粉尘为不导电粉尘。3.4 塑料粉体料仓 plastic powder silo贮存塑料粉末、颗粒的设备或容器。3.5 气力输送系统 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利用空气流或其它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输送物料颗粒并能将气物分离的系统。包括给料装置、气物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动力驱动装置等。3.6 粉尘释放源 source of dust release能向生产环境中释放可燃性粉
7、尘的部位。GB 17440-2008,定义3.43.7 塑料粉尘防爆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for plastic dust explosion预防塑料粉尘燃烧、爆炸或在使粉尘燃烧、爆炸发生时损失减少的技术、措施与方法等。4 塑料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4.1 按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或出现可燃粉尘层的程度,按照GB12476.3将塑料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按下列规定划分为三个区域:a) 20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塑料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b) 21区:在正常
8、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塑料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 c) 22区:在异常条件下,塑料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出现塑料粉尘的堆积并可能存在粉尘层,且在空气中产生塑料粉尘混合物而未划分为21区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塑料粉尘堆积或粉尘层,则应划分为21区。4.2 塑料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应按塑料粉尘释放源位置,释放粉尘的数量及可能性,以及爆炸条件和通风除尘等实际因素确定。5 一般要求5.1 通则5.1.1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塑料粉尘企业的新建与改、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与设备维护管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5.1.2 工艺设计应遵循整体设防的原则,应
9、严格遵守防止粉尘爆炸的技术要求。设计文件中应就建筑结构、工艺选择、设备选型和布置、粉尘控制、电气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的防止粉尘爆炸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并明确说明设计中对塑料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5.1.4 在20区和21区使用高强度光源、激光、辐射与超声波设备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5.2 防爆结构5.2.1 具有塑料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的建、构筑物与设施、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爆结构,其设计应符合GB15577中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GB/T 15605中有关粉尘爆炸泄爆要求,以及GB50057与GB50016 中有关建筑物的防雷与防火防爆的要求。5.2.2 塑料料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及塑
10、料料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含有20区、21区、22区建(构)筑物的四周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m的消防通道。5.2.3 对不易于清理的建(构)筑物以及设备(设施)表面及边棱,应采用倾角不小于60的倾斜面设计,以防止粉尘沉积。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及安全防护措施,均应符合GB/T17919的要求。5.2.4 20区、21区建(构)筑物应设置必要的泄爆口,设备或料仓内的物料最高料位不应超过泄爆口的下边缘。泄爆口的位置应确保周围不会受到泄爆火焰和气体危害,并应采取泄爆后的二次爆炸防护措施,泄爆过程不应危及人员或使与安全有关的设备操作受到限制。属于20区、21区、22区
11、的建(构)筑物与固定式设备(设施)采用泄爆方式防爆时,泄爆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且主体建筑应有足够的防爆能力,在爆炸压力被安全释放之前不应倒塌爆裂。5.2.5 在塑料粉尘爆炸性环境宜在适当位置设置防火、防爆隔墙,以保证作业安全和便于划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控制室、配电室宜单独设置,且不宜设置在塑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上方。5.3 电气5.3.1 用于塑料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AQ 3009的相关规定。存在塑料粉尘的场所用电力装置应符合GB50058的相关规定。5.3.2 塑料生产系统应按爆炸性粉尘环境对电气工程的要求进行设计。电气设计应与
12、工艺、土建设计紧密结合,达到安全适用、维修方便、经济合理和技术先进的要求。电气设计应严格遵守防止粉尘爆炸的技术要求,遵循整体设防的原则。5.3.3 塑料生产系统应按照安全、可靠、先进和适用的原则设计自动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应符合工艺作业要求,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电气联锁功能。5.3.4 塑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按粉尘层厚度分为A型、B型两类。A型:粉尘层厚度至5mm;B型:粉尘层厚度至12.5mm。5.3.5 在有塑料粉尘混合物场所,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Tmax)不应超过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最小点燃温度(TEL)的2/3。在有塑料粉尘堆积场所,按外壳极限温度(Tmax)的规定分为TA型
13、、TB型两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能超过下述规定,TA型:TmaxT5mm-75K;TB型:TmaxT12.5mm-25K。(T5mm、T12.5mm分别为5mm厚粉尘层和12.5mm厚粉尘层的点燃温度。)5.3.6 安装在塑料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应按表1规定选型。表1 塑料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电气设备防护等级选用规定电气设备防爆类型20区21区22区防爆标志A型导电型DIP A20 TADIP A20 TADIP A21 TA非导电型DIP A21 TADIP A22 TA或DIP A21 TA B型导电型DIP B20 TBDIP B20 TBDIP B21 TB非导电型DIP
14、B21 TBDIP B22 TB或DIP B21 TB 5.4 防雷与防静电5.4.1 存在塑料粉尘生产系统的防雷与防静电保护应符合GB15577、GB50057和GB12158的规定。5.4.2 允许利用建(构)筑物的结构钢筋构成防雷系统,防雷系统采用暗装笼式。接地极、引下线、接闪器间由下至上应有可靠和符合规范的连接,以构成一个良好的电气通路。5.4.3 允许电气工程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电感应接地和防静电接地系统共接,其接地电阻为其中的最小值。在20区、21区、22区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并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后再接地。5.4.4 塑料粉体作业过程中,宜通过选择导体的接地方式、限制粉体容器的容积大小,来控制可能发生的静电放电火花能量,以防止静电放电火花成为危险的点火源。应根据生产现场可能出现的可燃物爆炸危险性的敏感性参数(如最小点火能量等),采取措施以避免产生高能量的火花放电、传播型刷形放电、刷形放电、电晕放电、人体放电和料堆表面放电等危险的静电放电方式。6 塑料与合成树脂生产系统6.1 聚合反应与粉末6.1.1 应严格控制聚合反应过程的各项工艺指标,注意原料精制、催化剂配制等关键操作流程,保持聚合装置反应的平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