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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S)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A)符合
2、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市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概算审核、资金使用监督、决算批复等职责。市住建、自然
3、资源、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如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和条件,可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代建制。第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各部门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审批、计划编制、调度监管等全过程管理工作。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八条市直各部门(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初审和申报工作。第九条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政策、相关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编制项目策划书,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谋划项目分析
4、论证和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对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每年7月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开展前期工作的重点项目,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第十一条每年月,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规模建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投资规模和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按“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统筹平衡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建设,优先安排续建项目和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需市级政府配套资金项目。纳入年
5、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对拟列入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根据年度预算规模,提出项目年度资金安排额度。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不得纳入投资计划,严格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十三条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提出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第十四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市政府下达相关部门实施。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应当报市发
6、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增加项目。因突发性事件,国家、省上临时下达紧急性任务,或者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等特殊原因确需实施的项目,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方可增补列入。第三章审批第十五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审批。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已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项目,可以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7、及概算,但在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代建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代建,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项目是否采取代建制、代建机构的确定方式等内容。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同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和市财政局审核。1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党政机关办公楼、党群政法项目、市政工程由市住建局审查。市级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桥梁等交通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查。小型水库、防洪、灌溉、蓄水、引水等水利项目由市水务局审查。农业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查。林木种苗、湿地保护等林草项目由市林草局审
8、查。网络平台等信息化项目由市工信局审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涉及的房屋建设工程由市住建局审查,其他项目分别由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文旅局、人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如出现行业主管部门也是项目单位的情况,初步设计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查。2 .概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初步概算的实效性和合法性、所列项目的完整性、经济指标的可行性、概算费用的正确性及其他建设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内容,最终审定概算金额,并出具概算审核意见书。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
9、革委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3 .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市财政局提供的概算审核意见出具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审批事项办理。第十九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生态环境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第二十条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
10、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法人(单位)是投资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的投资管理。实行代建制的,由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设计、勘察、咨询评估、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参与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投资控制责任。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第二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
11、”的原则进行处理。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且不涉及追加市级政府投资资金、不涉及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原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核部门可以直接核定调整概算。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线性工程变更部分选址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且不涉及追加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核部门审核。调整投资概算需要追加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机构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核部门核定。原审批部门经评审后作出是否同意核
12、定调整概算的决定。其中,追加政府投资资金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应先进行审计,并报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概算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实施第二十四条除保密工程外,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须依法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依据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对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活动实施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基建财务制度,加强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完工后,建设
13、单位在三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二十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单位先期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分别申请质检、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组织专项验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不动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报财政等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强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做好预算绩效目标
14、设定。行业主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做好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监控。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评价结果同时报送行业主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七)未按照规定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A)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