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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按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XX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我院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2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由药事办公室具体负责。3 .医技人员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处理,同时在患者病案病程记录中记录,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向药事办公室报告。药事办公室汇总后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4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5.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新的药品不良或群发药品不良反应,应立即通知药事办公室。药事办公室及时向卫生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6,新药(投入使用5年内)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
2、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7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8 .医院药学部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咨询、宣教工作,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9 .药品不良反应是药品的固有属性,不属于医疗事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纳入我院药事管理质量评价组成部分,列入绩效考核。10我院鼓励临床医技人员积极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每成功上报一例药品不良反应个案,医院给予上报人人民币三十元的奖励。科室有下列情况者,在对相关科室进行绩效考核同时,按照以下规定对当事医师、科室给予处罚:(1)发现药品不良反应隐匿不报的,每一例罚款当事医师人民币五十元。(2)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未及时上报并导致医患纠纷的,每一例罚款当事医师人民币三百元。(3)未按医院统一布置完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每一例罚款当事科室人民币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