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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一、安全生产考核1、集团公司制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考核办法;集团公司安委会为考核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安委办负责具体实施。2、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考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和集团公司“三个责任制”(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职能部门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3、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和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先的依据。4、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考核一次。5、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和责任人,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取
2、消各类评先资格,并责令限期达标;有关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对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连续三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将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二、安全生产奖罚1、集团公司通过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予以奖励。2、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3、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属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