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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巷道贯通及盲巷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一、巷道贯通(一)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地测部门提前书面将贯通点距离及巷道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向有关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二)生产、通风技术管理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由生产部门负责编制巷道贯通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编制巷道贯通后的通风系统调风措施。(三)巷道贯通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必须包括防治瓦斯突出、瓦斯放炮管理、巷道施工及支护质量、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四)巷道贯通后的通风系统调风措施编制内容,必须绘制巷道贯通区域的通风系统图。图上应分别标明巷道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浓度,明确
2、贯通时调整风流系统控风设施的布置和安全要求。(五)巷道贯通的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调风措施,必须坚持会审制度,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向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所有参加贯彻人员必须签字备查。(六)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至少3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七)巷道贯通采用放炮掘进时,每次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
3、进行掘进工作装药放炮。(A)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栏和专人警戒。每次放炮后,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巡视检查,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处理完毕无异常后,才允许进行掘面的下一次放炮工作。(九)凡与贯通区域平行作业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十)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贯通前,上部平巷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o贯通前放炮时,必须通知上部平巷撤人,并保持正常通风。(十一)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十二)按预测距离应该贯通而未贯通时,要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
4、,重新采取贯通措施。(十三)独头巷道与停止作业已久的巷道贯通,必须按巷道贯通安全技术规定执行,并在临贯通前严格检查停止作业巷道中的通风、瓦斯、煤尘、积水、支架和顶板情况,如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准贯通作业。(十四)巷道贯通全过程,矿应列为重点调度内容,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现场施工作业,每班指派生产技术或安监人员现场跟班监督把关,严禁现场失控,确保安全贯通。(十五)通风区应根据调风措施提前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巷道贯通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通风系统稳定至少30Inin后,方可恢
5、复工作。二、盲巷管理(一)矿井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掘进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严禁无计划、无设计自由掘进巷道,不得无故留下盲巷。(二)凡因设计施工造成的盲巷和废弃巷道,必须在24小时内用不燃性材料进行永久性封闭,并对盲巷和废弃巷道内的轨、管、线实行“三断,严禁导电体传入盲巷。(三)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在距全风压巷道口不超过2m的地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域。(四)停工停风的独头盲巷,瓦斯检查员只准在栅栏处检查瓦斯,不得进入盲巷深处去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检查工作;若因特殊情况(如检查发火隐患等),需要进入停风盲巷深处进
6、行检查工作时,必须由救护队佩机执行。(五)停工停风的独头盲巷,每班在栅栏内侧Im处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撑杆检查),并实行挂牌管理。当栅栏内侧Im处瓦斯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及时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六)恢复已封闭的盲巷或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盲巷20m前,必须排除其中积聚瓦斯排除瓦斯的工作应制订安全排放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七)盲巷安全管理。1、盲巷封闭的位置距离巷道口不得超过5m,栅栏距巷道口不得大于2m,并全断面设置,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OmmX200mm、质量牢固可靠。2、对井下所有封闭或设置栅栏的盲巷,通风区必须及时填入通风系统图,并逐一编号注册,建立盲巷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