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502678 上传时间:2023-12-2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东莞市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东莞市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东莞市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东莞市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东莞市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东莞市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市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东莞市水务局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3)283号)、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府(2023)2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我市负责监督管理的新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务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市政给排水工程、碧道工程等)的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需报国家和省批准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务工

2、程初步设计(无需开展初步设计的则从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第四条市水务局、各园区(镇街)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第五条水务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第六条水务工程的设计变更应

3、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任务和规模1 .工程任务工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排水等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2

4、 .工程规模(1)水库总库容、防洪库容、死库容、调节库容的变化;(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死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供(弓I、排)水量发生重大变化;(4)泵站的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5)河道治理、堤防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围、治导线形态和宽度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1 .工程防洪标准、排涝(治涝)标准的变化;2 .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的变化(变化前后均在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内);3 .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抗震设计等安全标准的变化

5、。(三)工程布置及建筑物4 .水库、水闸工程(1)挡水、泄水、引(供)水、过坝等主要建筑物位置、轴线、工程布置、主要结构型式的变化;(2)主要挡水建筑物高度、防渗型式、筑坝材料和分区设计、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3)主要泄水建筑物设计、消能防冲设计的重大变化;(4)引水建筑物进水口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5)主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5 .泵站工程(1)主要建筑物位置、轴线的重大变化;(2)厂区布置、主要建筑物组成的重大变化;(3)主要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的重大变化;(4)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6 .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1)水源、取水方式及输水方式的重大变化;

6、(2)干渠(线)及以上工程线路、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以及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3)干渠(线)及以上工程有压输水管道管材、设计压力及调压设施的重大变化。7 .堤防工程(1)堤线及建筑物布置、堤顶高程的重大变化;(2)堤防防渗型式、筑堤材料、结构设计、护岸和护坡型式的重大变化;(3)对堤防安全有影响的交叉建筑物设计方案的重大变化;(4)防洪以及安全建设工程型式的重大变化。8 .自来水厂(1)布置方案改变;(2)厂区主要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3)厂区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4)厂区主体构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5)处理单元工艺改变。(四

7、)机电及金属结构1 .水力机械(1)泵站水泵型式、布置型式、台数的变化;(2)压力输水系统调流调压设备型式、数量的重大变化。2 .电气工程(1) I1O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泵站供电电压、主接线型式、进出线回路数、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变化;(2)泵站高压主电动机型式、起动方式的变化。3 .金属结构(1)具有防洪、泄水功能的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2)泵站等工程应急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3)导流封堵闸门的门型、结构、布置方案的重大变化。(五)施工组织设计1 .水库枢纽工程的混凝土骨料、土石坝填筑料、工程回填料料源发生重大变化。2

8、 .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导流建筑物级别、导流标准及导流方式的重大变化。(六)供水、排水管线工程基础处理方案重大改变及单项变更增减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第九条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包括并不限于: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变化;引调水工程中支渠(线、管)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等。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9、等发生较大变更的(如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市水务局或原审批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等),项目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第H一条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征得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的同意。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代建单位)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

10、人(代建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涉及其他园区(镇街)和行业的水务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园区(镇街)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内容及附件应包括:(一)设计

11、变更报告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设计变更的缘由、依据3 .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4 .设计变更方案比选及设计5 .设计变更对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效益和运行等方面的影响分析6 .变更方案工程量、投资以及与原初步设计方案变化对比7 .结论及建议(二)设计变更报告附件1 .项目原初步设计批复文件2 .设计变更方案勘察设计图纸、原设计方案相应图纸3 .设计变更相关的试验资料、专题研究报告等第十六条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简化。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第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初审通过后

12、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报水利部、省水利厅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从其规定执行。(一)重大设计变更(1)市水务局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初审通过后,报市水务局审批。(2)各园区(镇街)实施或市有关部门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法人(代建单位)组织初审通过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3)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企业实施的项目(不含财政资金项目),由项目法人(代建单位)组织初审通过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二)一般设计变更(1)市水务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单项变更增减投资IOO万元以内的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

13、认后实施变更,并报市水务局核备,市水务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2)各园区(镇街)实施或市有关部门实施的项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3)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法人(代建单位)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三)市财政参与投资单项变更增减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初审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核后,由园区(镇街)或市有关部门报市财政投资水务工程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

14、复的项目概算。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按照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府2023)28号有关要求办理。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概算调增幅度不超过原批复概算10%(不含10%)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报分管概算审批部门的副市长同意后批复调整概算。(-)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含10%)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提出概算调整审核意见和超概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三)镇街(园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按镇街(园区

15、)的办法执行。第十九条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市水务局、各园区(镇街)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有管辖权的水务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单位的过错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及各园区(镇街)水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设计变更责任管理。有以下行为和问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工程设计变更支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四)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工程参建单位借设计变更变相调整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