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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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中共山西省委2023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中心(站)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关党

2、内法规和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五)分级分类管理;(六)民主集中制;(七)依规依法办事。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

3、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四)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

4、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还应当经过国家认可的任职资格培训或者职业化培训。(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第六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基本资格。其中,负责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

5、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第七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或者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五、六、七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其中,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2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2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1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5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八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因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

6、、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七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第三章选拔任用第九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注重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统筹使用好女干部

7、、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不断优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第十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产生人选。第十一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规范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方式方法。第十二条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落实“凡提四必”要求,防止“带病提拔”。第十三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

8、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和廉政情况,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不得唯“帽子”选人用人。考察中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细化实化政治素质考察考核。大力选拔既善管理又懂业务的领导人员,同时注重了解掌握其在重大斗争、重点任务中的表现,优先使用经过实践考验、主动担当作为的领导人员。第十四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第

9、十五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根据需要可以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第十六条提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搞活搞好内部

10、用人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党政主要领导应当对人选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任免(聘任、解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第十九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对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行业特点鲜明、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11、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加大任期制推行力度。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主要包括党建工作、公益服务、管理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廉洁从业等方面,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单位实际确定。领导人员任

12、期目标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基础上进行细化分解,结合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制定。第二十二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第五章考核评价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考核评价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推行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

13、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积极推进分类考核,结合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考核方法,提高质量和效率。第二十四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第二十五条考核

14、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第六章交流、回避第二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第二十七条积极推进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之间领导人员交流。注重从党政机关选派具有较高知识层次、相关专业背景的优秀干部充实到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注意选拔符合党政领导班子建设需要、专业急需紧缺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党政机关任职。坚持重视基层

15、、重视实践导向,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注重选拔能力素质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熟悉基层工作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入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鼓励支持类型相近、专业对口的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社会组织领导人员之间的交流。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交流,应当加强研判和统筹,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领导人员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领导人员不宜频繁交流。第二十九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

16、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第三十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本人应当回避。第七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第三十一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党组)和行业主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培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强化岗位培训、分行业培训,促使领导人员的领导能力和专业素养适应单位的核心职能需要。第三十二条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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