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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镇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农村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第四条市和县
2、、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合理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政策。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过程的环境监测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企业按规定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发展改
3、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数据资源、教育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行业自律规范。第七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激励和考核机制,在对餐厨垃圾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第九条倡导通过分类投放、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
4、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鼓励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农业生产、造林绿化、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使用餐厨垃圾资源化产品。第二章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禁止任何个人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餐厨垃圾放入收集、运输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完好,不得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投放,不得将非餐厨垃圾作为餐厨垃圾投放;(二)与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
5、服务协议,在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所签协议;(三)按照协议约定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集、运输经营权的单位;(四)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二)将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三)收集后及时将收集容器复位,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垃圾统一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五)餐厨垃圾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化运输
6、,不得抛洒滴漏;(六)将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转运或者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置;(七)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并每月向市和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A)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和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接收餐厨垃圾;(二)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三)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四)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并每月向市和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置突发
7、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和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餐厨垃圾方面的安全常识与相关法律知识。第十六条实施监督检查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现场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
8、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七条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第十八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应应急机制。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
9、办理并予以答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执行餐厨垃圾产生台账和联单制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未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第二十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