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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州区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意见各镇(街、区)、区直相关部门: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大力提升襄州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创新支撑发展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6)24号)、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3)21号)和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
2、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襄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深化知识产权领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知识产权在我区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二、发展目标推进创新引领产业升级,到2025年,知识产权事业对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的作用显著提升。知识产权创造水平稳步提升。大力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达3件
3、。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产生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全区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60%以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快速发展。通过产学研合作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打造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到2025年,力争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1个。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明显增强。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及襄州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达50家以上。湖北省知识产权“三大工程”企业达到5家以上。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达到20家以上。在20家以上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工程。在5家以上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及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显著优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结案率达90%50%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4、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全力引进高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成本区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培养一批专业性知识产权人才。三、工作措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1研究制定实施襄州区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完善襄州园区、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体系,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二)加快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2 .实施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专利导航工程。完善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推动全区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成为专利密集型产业。面向重点企业开展重大产品和技术研发专利预警分析,引导企业规避知识产权风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全区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开展专利导航
5、、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专利预警分析工作,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3 .建立健全重大科技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制度。对涉及科技立项、专利保护、运用、转移的重大产业规划、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等事项进行专利评议。4 .加强园区知识产权建设和创新创业活动。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40万元、1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16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园区建设。(三)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5 .创新激励政策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对国家、省、襄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4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
6、业、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试点)企业、襄阳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6万元、8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涉及到企业发展的专利产业化问题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6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专利保险业务保障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对开展专利保险业务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出保险费用的25%给予资助,一项专利保险在保险期内资助总额最高8万元。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40万元。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或经认定的类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对获得该笔资金
7、所发生的担保费或保险费给予实际融资金额3%的补贴,且每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最高均为8万元。7 .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依据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文件精神,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购买知识产权的形式实现技术创新,对购买专利并实施应用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补助。对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转化的项目,按专利技术交易额的50%给予最高40万元的补贴。重点支持高校院所以许可、转让等方式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按当年专利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补贴,年最高补贴不超过80万o8 .加强襄州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整合,支持襄州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专利政策咨询、专利信息检索、专利交易、专利
8、运营、专利导航、专利预警等公共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打造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9 .实施专利配套奖励。对获评国家专利金奖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专利优秀奖给予2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专利金奖、银奖及优秀发明人奖的给予1:0.8的配套奖励。对获省“三大工程”及其他省级项目的企业给予1:0.8的配套奖励。(四)加速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10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托管服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维权保护等业务集中托管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1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以专利宣传和转化为内容
9、的路演、培训、沙龙等活动,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办的活动,给予承办单位活动成本50%,最高8万元补贴;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大赛评选出的优秀项目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高价值专利评比活动,发挥专利制度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五)力口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12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有效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襄州区的专利权人、合法专利使用权人因维护知识产
10、权合法权益产生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等相关维权费用按照其实际产生的支出提供资金援助。对国内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每件不超过8万元,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每件不超过16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援助金额累计不超过80万元。13 .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在知识产权密集型重点市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每年8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继续实施知识产权举报奖励制度。(六)强化知识产权宏观管理14 .推进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企业、产学研合作高校院所、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建各类
11、知识产权联盟,增强产业整体运用专利的能力。建立产业专利纠纷协调和应对机制,协调处理影响产业发展的专利纠纷、专利壁垒等问题。15 .持续推进产学研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战略。对已与高校正式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实际开展研发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且依托产学研合作实施具体项目,并已完成至少3项以上(含3项)研发成果的(以校企共同申报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为依据)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助。支持和鼓励高校院所在本地设立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及产业研究机构等平台,对在本区正式落地的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及产业研究机构,研究院分院(含中心、工作站、所)或产业研究院分院(含中心、工作站、所),给予20万元的资助。(七)力口强知识
12、产权人才培养16 .提升专职管理人员素质。推动企业建立专利联络员队伍,健全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等常态化机制。17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建设。对各类市场主体培养或引进的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并在本地代理机构执业的,每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或引进一名专利代理师给予市场主体1万元的奖励;对于具备专利代理资质并在我区设立分所,且已办理营业执照并当年正式营业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给予3万元资助。18 .实施基础教育创新工程。鼓励中小学校注重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着力提高素质教育。对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分别给予16万元、8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分别
13、给予8万元、4万元、2.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组织保障19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联席会议制度,以区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20 .强化督办考核。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评时,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比重。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单位,根据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2号)规定,不得申报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发展资助资金,不得被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项目。21 .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在年初纳入财政预,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享受一次奖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本意见进行解释。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