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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单位:2014年1月16日一、国家法律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项生效日/最新修订B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笫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生产经营
2、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分厂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分厂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
3、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
4、与管理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分厂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
5、,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分厂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分厂第二十八号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
6、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分厂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
7、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分厂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分厂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笫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
8、三十四条)9二、国家法规1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年4月14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全部条款分厂2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1998年10月8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全部条款分厂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安监总局安监总局第53号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H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厂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49号六、第二十二条第三
9、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J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
10、十六条分厂6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分厂第591号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笫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笫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笫五十三条7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
11、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分厂8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
12、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分厂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四章装卸管理第五章电器管理第六章火源管理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13、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厂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12月1日国家安监管理局国家安监管理局令第41号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25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共12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分厂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
1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分厂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项)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