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晚期患者转院期间救护车上死亡谁来担责?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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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癌症晚期患者转院期间救护车上死亡,谁来担责?I医法汇作者:医法汇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案情简介患者庞先生(76岁)以“确诊左肺癌1年余,化放疗后”为主诉在省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侧上叶肺恶性肿瘤(cT4N2MI,W期,广泛期),双侧肺继发恶性肿瘤,肝继发恶性肿瘤(多发),双侧小脑继发恶性肿瘤,胰腺继发恶性肿瘤;2、高血压病(2级);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2级);4、急性心力衰竭;5、双侧肺部感染;6、肝囊肿”出院记录(病史总结)载明“目前患者一般情况差,精神、食纳差,生命体征尚平稳,患者及家属要求转回当地医院进一步抗感染、对症治疗,故于今日给予报出院。”家属

2、通过“24小时救护车服务中心”小卡片联系到登记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名下的救护车。由该车驾驶员、随车护士接送患者前往当地医院。途中,患者出现昏迷症状,经随车护士抢救无效死亡,未尸检。市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患者死亡原因为“肺恶性肿瘤”。家属认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对救护车管理不善,未尽到法定的救护及注意义务,导致患者死亡结果的发生,诉讼至法院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法院审理法院查明,社区卫生服务站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案救护车系小型专用客车,注册登记在其名下,车辆使用性质载明“救护”,车身标注“120”、“社区卫生服务站”字样。本次事件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决

3、定,取消该车救护性质,由市急救中心与车管所配合完成取消救护车救护性质相关工作,并将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救护车管理黑名单。一审法院认为,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登记在其名下的救护车辆由他人使用,并未举证提交他人使用救护车的规范手续,及对该救护车履行管理职责的相关证据,存在明显过错。虽然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未有相关证据证实,但该过错必然增加患者在由涉案救护车运送过程中的风险,使患者在需要急救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急救措施的可能性受到合理性怀疑。综合考虑患者出院时身体状况,酌定其承担15%的责任,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5万余元。

4、患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简析在正规急救机构和各大医院转运病人力量不足,不能满足病人转院需求的形势下,给非法营运救护车留下了市场空间。这些“黑救护车”盘踞在各个医疗机构附近,甚至与某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作”,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不仅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也为患者的安全埋下隐患。另外,如果患者不知道这些救护车的所属单位,一旦出现事故,也难以找到对方追究责任。本案中的救护车是登记在医疗机构名下且经过备案的合法救护车,与传统意义上的“黑救护车”不同,其是属于“公车私用”。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

5、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因此,涉案救护车“公车私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

6、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而涉案救护车,仅有司机和随车护士两人,亦违反上述规定。民法典规定,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本案中,医方违规擅自营运救护车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虽然患者事发时已是76岁高龄的年迈老人,且系癌症晚期患者,还身患多种疾病,同时也未进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但因其违规行为符合推定过错之情形,从而被法院判决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另外,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因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规范执业,既是对患者的负责,也是对自身的保护。(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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