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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供销联社党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县社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第三条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县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2 .机关重要工作制度、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3 .党
2、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4 .机关干部的人事调整、录用、任免、奖惩和科级后备干部、县级(含县级)以上先进个人的推荐呈报等事项;5 ,对所属企业改制、监管以及人事任免、奖惩;6 .单价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办公设施设备的采购和处置;7 .申领困难职工救助以及其他资金的分配使用;8 .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决策议事程序和决策实施:1“三重一大”事项须按议事范围依程序提交县社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2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3、、涉及面较广的事项,应进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3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并在会前告知各班子成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4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根据议题内容,可由相关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5 .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先由议题提请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通报方案并发表意见,再由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逐
4、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然后,由党组书记汇总情况并末尾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应提请会议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表决,逐项作出决策。6,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股室、单位、责任人。必要时,对形成一致意见的决策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进行通报。7 .“三重一大”事项经县社党组会议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会议明确牵头领导。县社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8 .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第五条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1党组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同志参加指导会议,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9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10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