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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一)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二)合同的订立审核与授权;(三)合同备案及相关信息、文件及材料的归集与存档;(四)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的报告、监督与指导;(五)对上述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奖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
2、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工作机制。第五条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第六条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第八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具体措施,指导和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细则;(二)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3、服务;(三)负责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四)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负责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进行备案;(六)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七)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八)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二)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三)协调处理业
4、务主管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四)起草、拟定业务主管范围内各类合同范本;(五)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各院、部、处、室、所、中心等,是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建立合同档案;(二)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三)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四)将合同及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五)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
5、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六)处理合同纠纷;(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合同承办人,是指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合同承办部门须在本部门指定一到两名合同承办人,负责具体承办合同有关事务。合同承办人应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工作变动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办理合同管理事务的书面交接手续。合同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所在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参与办理合同自
6、最初协商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对中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承办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第三章合同归口管理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范围包括:(一)教务处负责管理本科层次的办学合同,包括国内合作办学、本科生联合培养与交流、本科教学实习实践基地、教材刊物出版、课程建设等合同;(二)研究生院负责管理研究生层次的办学合同,包括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研究生挂职实践基地、教材刊物出版、承接上级考试任务等履行日常管理需要签订的合同;(三)科研处负责管理科研项目合同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和
7、服务、出版等合同,包括纵向及横向科研合作及科研成果转化、国际科研合作等合同;(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管理境外合作交流框架协议、中外合作办学、境外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交流、涉外事务接待等合同;(五)国内合作处负责管理学校与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签订的各类框架性协议、合同、捐赠合同等;(六)学生处负责管理院系各类学生组织(不含院系学生社团)开展学生活动以及学生就业创业实习基地等对外合作合同;(七)校团委负责管理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学生组织开展学生活动以及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等对外合作合同;(八)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批量集中采
8、购、网上竞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政府采购项目和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九)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学校资产处置、场所租赁、无形资产使用等合同;(十)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后勤合同,包括室内外维修改造、绿化等小型维修改造工程合同;(十一)财务处负责管理借贷、财产保险、银校合作等合同;(十二)审计处负责管理与委托审计服务相关的合同;(十三)开放教育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类学校开放教育、培训等合同;(十四)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网络与信息技术服务等合同;(十五)保卫处负责管理与安保、消防、交通设施等相关的合同;(十六)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与委托法律服务相关的合同;未列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由学校办
9、公室进行审核(归口审核指引见附件5:*大学合同归口审核指引)。人事处负责人事合同的管理,具体规定由人事处另行制定并实施。第十三条学校授权职能部门、学院、研究院、在编的科研机构可以签订不涉及学历学位及资金标的的,并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活动相关的非经济类合同、协议。具体包括:(一)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实习、实践合同、协议;(二)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就业、创业合同、协议;(三)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与交流合同、协议;(四)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课程建设合同、协议;(五)全日制研究生挂职实践合同、协议;(六)横向科研合作合同、协议;(七)其他不涉及具体金额的,并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活动相关的非经济
10、类合同、协议。各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协议后,应按年度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四章合同分级管理第十四条为了贯彻落实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程序,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学校对合同实施分级管理,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第十五条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一)申请成立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二)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重大项目的;(三)开展对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的;(四)对外从事投融资、大额资金借贷等经营性活动的;(五)合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六)其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标的额较大或对学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第十六条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第十七条重大合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
11、门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校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重大合同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签订合同。第十八条一般合同中按照合同范本签订的,由学校授权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签订合同。凡属未按照学校合同范本签署或对合同范本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合同,合同签署前均应提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进行法律审查。第十九条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应提交*大学合同审核流程表(附件1)、合同文本(涉外合同应提交中文文本)、合同签署的背景材料(合作背景,合同目的,合同相对人资信状况、履约能力,风险防范等)、续签合同的评估报告等相
12、关送审材料。第二十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对各部门提交的重大合同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对一般合同的审查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送审材料不完备,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送审部门补交材料,审查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对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可聘请校内法律专家、委托律师提出论证意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参与会商。第二十二条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通过相应审核程序后,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学校办公室办理合同用印手续。第二十三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细则,应对其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合同事务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主管业务范围
13、内的合同分类及相应承办部门及承办人的具体职责;(二)合同订立前的可行性分析与评审;(三)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履行能力审查;(四)合同起草及订立前的审核、报批流程;(五)合同备案流程及备案文件目录;(六)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收集与保管;(七)合同履行监控、记录、通知、催告与报告;(八)合同争议处理;(九)合同结案归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细则不得违反国家及所属地方政府的规定,不得违反本办法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学校授权范围,按照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或工作流程,履行相应的合同审核程序。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
14、委托代理权限进行全面审查,对合同的标的、数量、履行期限、质量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落实合同的经费来源。第二十五条合同文本通过审核后,在实际签订时对合同条款有实质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核程序。第二十六条合同涉及多个合同承办部门的,由合同主要承办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再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第二十七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采用招投标、政府采购或网上竞价采购等特殊程序订立合同的,或依法必须在特定交易场所进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办理后,办理合同订立的审核手续。第五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八条签订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15、。国家和学校对合同签订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承办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未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同意,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资产对外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加入或承担其他主体依法或依合同应当承担的债务或责任。第二十九条合同金额在二万元以下并即时清结的合同,可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学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合同,以及不涉及具体金额的合同,均应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第三十条签订合同前,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相对方订立、履行特定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条件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相应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核验。提交合同审核申请前,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查验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强制执行且仍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合同相对方如存在上述失信情形的,应在审核申请文件中注明。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学校已制定合同范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学校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的应当争取起草合同文本的权利,合同文本由承办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