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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肉松质量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肉松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以3.1、3.2、3.3和3.4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3术语和定义略4产品分类根据生产工艺分为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和肉酥。5技术要求5.1 原料要求原料肉应经检疫检验合格并符合相关国家文件或行业文件的规定,并是经去皮、骨、肥膘、筋腱、肌膜的纯瘦肉。5.2 辅料要求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5.3 生产过程投料要求5.3.1 肉松和油酥肉松生产中不得加入植物蛋白及淀粉类物质。532肉粉松和肉酥生产过程中可添加熟豆粉,不应加入外源植物蛋
2、白及其它淀粉类物质。533肉粉松和肉酥的一级品生产过程中熟豆粉的添加量(以配方计)应W10%,二级品生产过程中熟豆粉的添加量(以配方计)应为10%30%。5.4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肉松肉粉松油酥肉松肉酥形态呈絮状或长纤维状,纤维柔软蓬松,允许有少量结头、焦头呈疏松绒状或短纤维状,允许有少量结头、焦头色泽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颜色基本均匀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颜色基本均匀,稍有光泽滋味与气味味鲜美,甜咸适中,具有产品固有的香味,无其他不良气味具有酥、香特色,味鲜美,甜咸适中,具有产品固有的香味,无其他不良气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5.5 理化指标5.5.1 肉松和油酥肉松
3、应符合表2的规定。肉松和油酥肉松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肉松油酥肉松水分/(g100g)206脂肪/(g100g)1530蛋白质/(g100g)3225氯化物(以CI计)/(g100g)4总糖(以蔗糖计)/(g100g)35淀粉/(g100g)35.5.2 肉粉松应符合表3的规定。肉粉松理化指标项目指标-级品二级品水分/(g100g)20脂肪/(g100g)20蛋白质/(g100g)2520氯化物(以CI计)/(g100g)4总糖(以蔗糖计)/(g100g)35淀粉/(g100g)15305.5.3 肉酥应符合表4的规定。肉酥理化指标项目指标一级品二级品水分/(g100g)6脂肪/(g100g)30蛋
4、白质/(g100g)2520氯化物(以C1计)/(g100g)4总糖(以蔗糖计)/(g100g)35淀粉/(g100g)15305.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6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按感官指标进行目测、味觉和嗅觉检验。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脂肪按GB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蛋白质按GB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氯化物按GB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总糖按GB/T9695.31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淀粉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
5、方法测定。6.4 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应满足检验和留样的需求,宜可按表5抽取样本,并将1/3样品进行封存,保留备查。抽样表批量范围(包)样本数量(包)10006100130007-122300113-217.3出厂检验7.3 .1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净含量。7.4 .2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7.4 型式检验7.4.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4.2 每半年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原
6、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5 判定规则7.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定该批符合本文件。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以再次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批不符合本文件。75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定型式检验符合本文件。型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以再次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判定型式检验不符合本文件。8标签和标志8.1 标签8.1.1 标签上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肉酥的产品命名应与畜禽原料的种类保持一致
7、。8.1.2 标签上应按“产品分类”的规定标识分类名称。8.1.3 肉粉松、肉酥应标注产品等级。8.1.4 生产过程中加入植物蛋白及淀粉类物质的产品不能使用肉松和油酥肉松进行产品命名;生产过程中加入外源植物蛋白及其它淀粉类物质或熟豆粉添加量(以配方计)230%的产品不能使用肉粉松和肉酥进行命名。8.2 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9包装外包装和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文件或行业文件的要求。10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应防雨、防潮、防晒,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11贮存成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存,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12销售产品应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环境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