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建公司现场管理-施工用水、用电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建公司现场管理-施工用水、用电管理规定.doc(1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项目管理文件火电建设公司施工用水、用电管理规定(版本:1)前 言本规定描述了现场施工用水及施工用电的管理规定。本规定起草人:本规定会审人:本规定审核人:本规定批准人:本规定于X年X月X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施工用水、用电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项目现场施工用电的使用、检修和维护的管理以及现场生活、生产、消防供水和生活、生产污水排放的管理。2 职责2.1项目工程部负责编制施工用电总容量需求计划,确定施工柴油发电机的数量、容量和布置位置。2.2 项目部负责建立安全用电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项目部、施工承包单位组成,负责对各施工承包单位施工用电进行指导、协调及用电监察。2.3 项目工程部是
2、用电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施工供电系统的调度及监督。2.4项目工程部负责施工供水(包括生活、生产、消防用水)、排水的总体规划。2.5项目工程部是现场施工用水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现场供水和排水的总体控制协调及负责施工用水管理的日常督促、检查管理。3 管理要求3.1 施工用电的规划项目工程部负责在施工组织总设计中明确施工用电总容量需求计划,确定施工柴油发电机的数量、容量和布置位置。3.2 施工用电管理的委托和管理范围划分3.2.1 项目部委托指定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柴油发电机及其连接的开关/熔丝所组成的主供电系统的运行管理、检修和维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3.2.1.1 负责主供电系
3、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负责按工程施工需要及现场实际情况,执行项目工程部对施工现场用电负荷的分配调整方案。3.2.1.2 负责用户用电申请单、停送电申请单的确认。3.2.1.3 签发施工用电电气工作票。3.2.1.4 编制主供电系统维护及检修方案。3.2.1.5 参与用电事故的调查与处理。3.2.1.6 参与安全用电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的用电安全检查工作。3.2.1.7 负责报送施工承包单位的月度用电量。3.2.2 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布置、维护和管理从主供电系统引接下的电缆、变压器、盘柜等。其主要职责为:3.2.2.1 负责所辖供电系统内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含预防性试验工作)。3.2.2.2 负责所辖
4、供电系统内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电力装置的保护管理。3.2.2.3 负责施工现场接地装置的安装及测试。3.2.2.4 负责施工埋地电缆的沿线标识。3.3 施工用电的运行管理、检修和维护3.3.1 对管理机构的要求3.3.1.1 管理机构必须根据有关用电安全的规范要求建立运行、维护、使用、检修、试验等管理制度,并报项目工程部备案。3.3.1.2 管理机构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持证人员负责施工用电的布置、运行和维护工作。3.3.1.3 负责对施工承包单位接入主供电系统的配电线路和配电设备进行验收。3.3.2 对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用电管理要求3.3.2.1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针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用电设备的特点
5、,编制详细的安全用电管理措施,报管理单位备案。3.3.2.2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用电管理,并将其名单报安全用电领导小组。3.3.2.3 施工承包单位自身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引起主供电系统开关跳闸时,应查明故障原因,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书面汇报故障原因和防范措施。3.3.3 施工用电设备的防护3.3.3.1 各施工承包单位在供电设施附近施工作业时(含大型机具敷设有埋地电缆的上方行走)应注意保护其供电设施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应依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及规程规范的规定要求,制定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3.3.3.2 下述情况下,施工承包单位可向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提请拆除或变更
6、相关用电设施。经管理机构的审核,项目工程部批准,可以拆除或变更相关用电设施。a) 现有供电设施与在建工程相碰。b) 现有供电设施与在建工程的安全距离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无法满足规程规范规定的要求。c) 施工过程中,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仍有损伤供电设施的可能性,并可能造成无法预计的严重后果。3.3.4 用电的申请和批准3.3.4.1 施工用电实行申请用电制度,正常情况应提前48小时提出用电申请,填写施工用电申请表3.3.4.2 接入前的要求a) 项目部与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已签订,并已明确安全用电的责任。b) 施工承包商用电总容量和电缆敷设路径已由项目工程部审查,与管理机构确定电源接口位置
7、。c) 施工承包单位的配电箱、电缆等设备和材料经试验满足带电运行要求,计量设备经有资质的单位校验合格并经管理机构确认。d) 施工用电申请表经管理机构确认并报项目工程部批准。3.3.5 施工用电停、复役管理3.3.5.1 下述情况下,主供电网全部或部分线路将停电作业:a) 现场施工用电系统发生故障,相应的主供电系统需停电处理。b) 根据施工承包单位申请,停电配合施工或作业。 3.3.5.2 管理机构应尽量利用用电低谷对主供电系统各配电室和有关电气设备做正常的维护检修,并应避开阶段性施工高峰以及根据施工工艺要求和安全因素需连续供电阶段。3.3.5.3 主供电系统正常的停电维护检修应编制工作计划,报
8、项目工程部审核、项目部批准后实施。计划性停电及停电检修前,管理机构应提前三天发出停电预告,并具体明确停电范围和停电时限。3.3.5.4外线或主供电系统发生突发性事故时,管理机构在接到通知和报修报告后,应立即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发出口头停电通知。3.3.5.5各施工承包单位遇有电气线路和设备需停电检修作业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停送电申请表,经批准后向管理机构办理工作票后进行,如果停电要影响到其他用户时,需提前72小时提出申请。3.3.5.6事故停电时管理机构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报项目工程部及相关用户。3.3.5.7停电阶段,除正常的维护检修或抢修外,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线路上进行任
9、何操作。各施工承包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应依据电气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规定,做好停电阶段的安全防护措施。3.3.5.8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提出拆除申请,防止电源使用点无人管理。对没有及时提出申请而又无人管理所造成的事故,由申请单位承担事故责任。3.4 收费和结算3.4.1 电费的管理统一由项目工程部负责。原则上供电单位总表和各分表之差值、线路及网路中各种损耗,按用电比例分摊给各施工承包单位。电表读数由管理机构与用户代表共同抄取。3.4.2 责任事故发生的检修费由责任用户负担,非责任事故发生的检修费由各用户分摊。3.4.3 电源管理费按各用户当月用电量分摊。3.5 用电监督与检查3.5.1
10、施工用电单位应结合现场安全检查等对安全用电专项检查,加大对用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3.5.2 项目安全用电管理领导小组应组织对现场安全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及其发现的不符合处理情况应形成记录。3.6 施工用水的规划工程部在施工组织总设计中明确施工供水(包括生活、生产、消防用水)、排水总量的规划,负责施工现场的水源设施及施工区环型供水干管和排水主渠及排水设施等策划;确定供、排水设施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确定供、排水母管的管径、位置、走向。3.7 施工用水管理的委托和管理范围划分3.7.1 项目部委托指定的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机构)负责水源设施及施工区环型供水干管和排水主渠及
11、排水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和日常管理。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3.7.1.1 制订日常运行、维修保养、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定期对施工供、排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3.7.1.2 负责现场施工供水、排水主干网及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3.7.1.3 负责按工程施工需要及现场实际情况,提出施工现场用水分配调整方案,报项目部审核批准后落实。3.7.1.4 负责用户用水申请表、施工用水临时断水申请表的确认。3.7.1.5 负责施工用水主干网各供水引接口用水量的抄读及管理。3.7.1.6 参与违规用水、破坏用水设施等事故的调查与处理。3.7.2 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供水主干管、排水主渠接口后下接的施工供水、排水
12、管线、设施的布置、维护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3.7.2.1 负责所辖供水、排水支管系统内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3.7.2.2 在根据施工工艺要求和安全因素需连续供水的施工阶段,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机构。3.7.2.3 负责施工供、排水埋地管线的标识。3.8 供、排水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和维护3.8.1 对管理机构的要求3.8.1.1 管理机构根据合同和有关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建立运行、维护、使用、检修等管理制度,并报项目部备案。3.8.1.2 管理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施工供、排水设施和系统的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3.8.1.3 负责对施工承包单位接入供水主干管、排水主渠的施工供水、排水管线、设施
13、进行验收。3.8.2 对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用水管理要求3.8.2.1 现场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用水需报项目部审核批准,各项供水设施经过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供水干网。3.8.2.2施工承包单位在排水系统通过管理机构验收,满足排放要求后,方可加入排水主渠。3.8.3 供、排水设施的维护3.8.3.1 各供水、排水设施的维护人员要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积极为用户服务,遇有故障及时排除。3.8.3.2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在供水干管上开叉、钻孔,接驳管道。3.8.3.3 施工车辆和机械必须在规定的线路行驶,所有供水管道上方严禁车辆和机械碾压或堆放重物。3.8.3.4 为确保
14、管网水压平衡稳定,未经项目工程部批准,各施工承包单位一律不得在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泵直接抽水。3.8.3.5水管道通过道路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管线所经路径地面每隔20m应设明显的标志。3.8.3.6现场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土方开挖前以及进行其它有可能损坏供水设施的0m下土方开挖作业时,均需按规定办理土方开挖动土报告,并应经管理机构认可。3.8.3.7下述情况下,施工承包单位可向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提请拆除或变更相关用水设施。管理机构应对其申请内容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回复申请单位;如确需拆除或变更相关用水设施,管理机构应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项目部批准同意后实施。a) 现有供水管
15、路与在建工程相碰。b) 施工过程中,必须临时切断或将供水管路改道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c) 施工过程中,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仍无法保证供水管路的安全使用,并可能造成无法预计的严重后果。3.8.3.8如因施工不当或在施工过程中意外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相关责任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管理机构报修。管理机构接到报修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抢修完毕并会同管理机构、项目工程部共同查明事故原因后,应提交事故报告交项目工程部。事故处理完毕,事故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如事故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一经查实,除追究相应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责任及经济责任外,将依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的大小,对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3.8.4 供、排水设施的维护、检修3.8.4.1 需停水进行的正常性维护检修,应由管理机构报项目工程部批准后进行。所有计划性停水应避开阶段性施工高峰(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或用水低谷时进行),以及根据施工工艺要求和安全因素需连续供水的施工阶段,并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以保证现场施工的正常进行。3.8.4.2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管网泄漏,管理机构应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所涉及范围的用户或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