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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
2、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
3、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
4、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二、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分期实施新标准的时间要求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二)鼓励各省、自治区
5、、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前实施新标准。(三)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三、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大气环境污染物浓度高、区域性大气复合型污染严重。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和公布数据只是解决大气环境问题的第一步,必须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空气质量。近期,环保部门应积极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6、(一)开展科学研究,制定达标规划。在抓紧开展监测与信息发布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尽快开展达标减排相关科研,摸清规律,明确排放清单和控制对策,针对空气质量改善途径和阶段目标以及相应的控制工程技术进行科学、系统、深入地研究,探索建立辖区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系统、逐步形成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能力,进一步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制定达标规划报上级部门批准实施。(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过快增长及产品出口。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
7、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三)深入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大产业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火电、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力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四)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采取激励与约束并举的经济调节手段,加快推进车用燃油品质与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进度同步,提升车用燃油清洁化水平。全面落实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重点地区提前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黄标车
8、”,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在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五)建立健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地级以上城市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环境空气监测结果日报和实时报工作,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引导当地居民合理安排出行和生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预警应急预案、构建区域应急体系,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实行重点排放源限产限排、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向公众提出防护措施建议。各地应尽快做好实施新标准的相关准备工作,按
9、期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环保 标准 环境空气 实施 通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电监会、能源局办公厅(室)。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为落实关于实施(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3】11号)要求,统一认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按照我部确定的实施新标准的“三步走”方案,第一阶段要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新增指标(PM2.5、CO、O3等)监测,京津冀、长三角
10、、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三个率先”,即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率先使监测结果和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 二、实施范围第一阶段(2012年)实施范围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详见附表)。三、监测点位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2013】42号)中确定的上述城市所有国家网监测点位(详见附表)。四、检测项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6项监测指标。五、设备选型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第一阶段PM
11、2.5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可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SO2、NO2、PM10、O3和CO等自动监测设备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六、实施安排城市监测站点总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其仪器招标、采购、安装、调试和信息发布等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相应技术要求,并进行技术指导。区域监测站点的实施工作,包括仪器招标、采购、安装和调试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站点点位的选择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进
12、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相应技术要求,并进行技术指导。七、时间安排2012年10月底前,第一阶段实施城市所有国家网监测点位要完成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2012年12月底前,第一阶段实施城市要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前实施。八、空气质量评价2012年,第一阶段实施地区新增指标不参与空气质量年度评价,采用SO2、NO2和PM10等3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进行评价。2013年,第一阶段实施地区采用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进行评价,城市(区域)间空气质量
13、比较平价采用SO2、NO2和PM10等3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进行。“十二五”期间,省级和国家级环境空气质量五年整体评价继续采用SO2、NO2和PM10等3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分别进行评价。 九、信息发布发布内容:发布各点位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监测指标的实时小时浓度值,日均浓度值、AQI指数以及该监测点位的代表区域。发布主体:第一阶段实施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境监测机构。发布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环境监测机构网站、电视、广播等。十、质量保证和质
14、量控制第一阶段实施监测的城市要加强空气质量检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最新的相关规范要求操作和运行,加强PM2.5等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关于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规定,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附表:新标准第一阶段实施范围及其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数量省份所在城市点位数量省份所在城市点位数量北京北京12浙江嘉兴3天津天津15绍兴3上海上海10舟山3重庆重庆17温州4河北石家庄8金华3唐山6衢州3秦皇岛5台州3邯郸4丽水3保定6安徽合肥10承德5福建福州6沧州3厦门4衡水3江西南昌9邢台4山东济南8张家口5青岛9廊坊4河南郑州9山西太原9湖北武汉10内蒙古呼和浩特8湖南长沙10辽宁沈阳11广东广州11大连10深圳11吉林长春10珠海4黑龙江哈尔滨12佛山8江苏南京9江门4苏州8东莞5无锡8中山4常州6惠州5扬州4肇庆4镇江4广西南宁8南通5海南海口5泰州4四川成都8江苏徐州7贵州贵阳10连云港4云南昆明7淮安5西藏拉萨6盐城4陕西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