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篇领会施行《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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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会施行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心得体会人身保护令“升级换代”了。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列举十种证据形式,重申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等等。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是一把利刃。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这些年,各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总数已突破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发布了反家庭暴力十大案例,这些都足以证明这项刚性司法保护措施的实际效果,也展示了司法机关规制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的决心和态度。但不容忽视

2、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受害者也饱尝“举证难之苦”。前段时间,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曾发布一份报告,随机抽取了2017年至2023年涉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判决书共1073份,对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信息、家暴认定情况和判决结果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无家暴相关证据或者证据情况不详的占到了总数的68虬仅提交了一份孤证的就占到一半以上,难以达到民事诉讼证据认定所要求的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标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现实情况是,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小环境中,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有亲缘关系,施暴手段

3、五花八门,多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由此种种决定了那些列举在法律条款中的法定证据种类,其实并不容易获取。值得赞许的是,根据新司法解释,证据形式不再被限制在“三大类”的窠臼之下。新规定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将“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也都纳入法定证据的范围之内。这些新的证据形式,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常见,更容易获取,也就降低了受害者举证的难度。尤其重要的是,对于受害者,知晓这些证据形式后,即可有意识进行收集和固着,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不仅如此,新规定的另

4、一大亮点是降低了案件证明标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证明标准,往往要求较高,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达到“较大可能性”即可,由此大幅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也能让更多的家庭暴力行为,在新的“证明标准”面前显出原形。反家庭暴力,是一场力量不均衡的社会抗争,需要给弱者以更大的司法支持。审视新司法解释,无论是增加证据形式,还是降低案件证明标准,目的都是为了给受害者开辟绿色通道、给予司法救济。通过不懈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努力

5、,给更多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以更大保护。学习领会施行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心得体会7月1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很多人已经意识到家庭暴

6、力的违法性,并敢于向其说不,但现实中仍然有不少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一些受害者基于各种原因忍气吞声,不敢反抗,也不愿报警求助。更精准定义“家暴”内涵,让人身安全保护令长出“牙齿”,无疑可以让更多被家暴者看到希望,感受到法律的保障与庇佑。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早出现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如今已不是新名词。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法院已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逾万份,其在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方面发挥了一定功效。但反家暴仍任重道远,一些受害者仍忍辱负重屈从于家暴,不会选择公力救济,更不知道何谓人身安全保护令。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日趋完善。今年3月,最高法联合全国妇联、公安部等部门共

7、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此番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将进一步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用价值。比如,明确了“家暴”的范畴,授权法院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采取电话、短信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隔空侵害”,禁止被申请人在被害人周边活动等。这样的规定干货满满,较具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报警记录、录音等均可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将进一步免除被害人的后顾之忧。需要说明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文书,其一旦生效,就应被严格执行。如果

8、行为人违反该保护令,可以对其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这无疑让人身安全保护令长出了“牙齿”,也会让施暴者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进而反思、改变固有的错误认知。当然,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具体落实中可能还会面临一些难题。譬如,禁止被申请人在被害人周边一定范围内活动一一如何保证这样的要求被不折不扣地执行?靠技术手段还是只能靠司法震慑?为被害人构筑坚实的保护屏障,让人身安全保护机制更给力更有效,还需司法机关进一步探索、尝试,普法释法,不断总结新的经验和做法。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第二条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

10、、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第四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

11、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A)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

12、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八条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九条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13、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第十一条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第十二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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