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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震预警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信息发布与应急处置、宣传与设施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之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自动获取地震信息,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地震数据传输和处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等系统。第三条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2、,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防震减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广播电视以及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第六条地震预警的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信息发布等相关技术及应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
3、,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等活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用于地震预警的设施,符合相关建设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可以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第二章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技术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纳入全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第九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并负责运行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地震构造环境、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适度加大
4、地震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既有地震监测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第十条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经过一年以上的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方可正式运行。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设置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放装置并实现应急自动处置:(一)核电站;(二)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三)坝高IOO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四)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所需建设资金、
5、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应当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经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将建成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第十二条鼓励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放装置。具备条件的上述人员密集场所可以自行设置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放装置。第三章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处置第十三条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内的地震预警设施产生的监测数据,应当实时传输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形成地
6、震预警信息。第十四条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预警信息应当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和播发媒体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互联网、专用发布终端等途径无偿向公众即时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快速动态更新发布机制。地震预警目标区预估地震烈度显著变化,并导致预警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地震预警信息进行快速更新发布。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接收
7、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各自行业规定和技术规范立即进行应急处置。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采取避险措施。第十七条由于技术限制、数据误差、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地震预警信息误发、漏发或者出现较大偏差的,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第四章地震预警宣传与设施保护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地震预警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地震应急避险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加强地震预警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必要的地震预警应急演练。学校应当进行地震
8、预警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地震预警应急演练,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地震预警和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本辖区内的地震预警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预警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遭受破坏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第二十条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
9、警设施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地震预警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等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震预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