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投融资的36条警戒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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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基本红线基建项目投融资基本红线共有4条,36条中的32条都是根据这4条衍生出来的,它们属于最基本的原则和底线。1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来自1995.10.01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或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来自2010.06.10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

2、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3 .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举债或提供担保,不得在法定限额之外举债。来自2014.09.21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

3、提供担保。(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4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只能以合规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债,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或提供担保。来自2015.01.01预算法: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除前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

4、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二、金融机构行为红线本部分有11条红线,是针对金融机构在向基建项目提供资金时,不能越过的红线,由于篇幅所限,这里就不一一列举来源了。1 .金融机构不得在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情况下放贷。2 .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融资平台放贷,不得违规接受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规担保。3 .地方政府不得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违规进行土地融资。4 .地方政府不得对重大工程项目融资承担还款责任,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显性和隐性担保。5 .金融机构不得进行土储贷款或以土储

5、名义举借政府债务。6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新增政府性债务。7 .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融资不得接受政府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担保。不得通过违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违规开展PPP项目等方式变相举债。8 .不得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程、货物、融资行为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在预算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9 .国有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规担保,不得以明股实债、保本保收益、承诺回购投资本金、多层嵌套、资金池、违规PPP等

6、形式变相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10 .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要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11 .金融机构开展隐性债务置换,不得对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对应资产缺失,项目不具备财务可持续性的债务进行置换。三、融资平台企业行为红线这13条红线是针对融资平台提出的规范,从一个侧面解释了,政信项目靠谱的原因。1 .融资平台要与政府切割,公益性项目不得通过融资平台融资,政府不得通过融资平台举债,融资平台和政府各自承担各自债务。2 .学校、医院、公园、政府办公场所、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或申请发债的城投企业。3 .各级政府

7、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或增信。4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5 .无自我偿债能力的融资平台不得发债,政府不得对此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6 .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不得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7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得采用BT方式,项目公司债

8、务不得移交给政府,政府不得回购社会资本方股东股权,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8 .申报债券的企业不得存在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在企业兼职,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债券不得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债券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债券,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9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10 .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

9、公司不得作为专项债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的重大项目项目单位。I1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12 .项目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为项目资本金:(-)项目法人的债务性资金。(二)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筹措的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四)“名股实债”。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13 .专项债不得用于以下用途:(-)将新增专项债券

10、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二)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二)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企业补贴等。(三)不得用于土地储备项目、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房地产相关项目、棚改(除存量项目)。四、PPP项目这里说一个概念哈,PPP项目不是纯正的政信项目,可以说是伪政信,因为项目的参与方不单有政府机构,还有社会资本(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这类项目的融资是有严格的红线的:1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

11、,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2 .地方政府在参与PPP项目或设立投资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3 .未通过财承论证的项目不得采用PPP模式,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使用者付费PPP模式中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每年度PPP项目预算支出责任不得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10%o4政府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PPP项目。5 .PPP项目

12、不得未经采购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合同中不得约定由政府方或其指定主体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不得弱化或免除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运营责任,不得向社会资本承诺最低投资回报或提供收益差额补足,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6 .PPP项目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

13、%的不予入库,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7 .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不得开工建设。8 .PPP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属于上述第(一)、(二)项不得入库情形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清退:(-)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二)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三)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四)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以上就是关于基建项目融资36条红线的基本介绍,这36条对政府机构在政信项目中融资操作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政信项目违约风险低且靠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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