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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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2、、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应当符合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二)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执法机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妥当。(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四)罚教结合原则。兼

3、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教育违法当事人认识到行为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避免今后发生新的违法行为。教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进行裁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二)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改正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成效;(四)当事人同类违法行为次数;(五)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章实体规则第六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

4、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等级。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的主体;(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

5、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三)采取拒绝提交、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条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第十一条符合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依法予以

6、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低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或处理;(三)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第十二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本规则第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

7、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持有能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处罚程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和从重情节的,根据违法事实的危害后果,原则上应当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及时修订,尚未列入裁量基准但依法属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按照本规则实施。第三章程序规则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时行使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相关理由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经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

8、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二)经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听取和核实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四条作出涉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其中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具体金额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

9、序规定的规定确定。第十五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可能影响裁量的相关证据。对获取的证据,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案件承办人员完成案件调查后,应当形成案件调查报告,说明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对拟行使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建议。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法规处法制审核,案件执法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向法规处说明理由、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

10、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案件调查终结后,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审定,根据调查结果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第十八条通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时,应及时调整修订本规则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

11、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条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罚款均以人民币计算。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3-1.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3-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3-1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序号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依据具体情形裁量阶次裁量标准备注1对工程楚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国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

12、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趣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隼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0以上10%o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应当招标未招标的;(二)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13、)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送审批、核准的。从轻处罚或域轻处同一)责令重新进行招标;(二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三)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遨请书内容不一致的;(四)改变巳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而未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一般处罚一责令重新进行招标;二)处项目合同金额6以上8%o以下的罚款。C一)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Z)近两年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14、;(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五)违法行为迨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六)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从重处罚(一)责令重新进行招标;(二)处项目合同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三对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四)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赞金拨付。序号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依据具体情形裁量阶次裁量标准备注2时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处罚一、国家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15、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迸法第五十条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嫁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国家行政规章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第1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陶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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