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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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23)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3)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3)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

2、,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持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提升全市住房保障水平。(二)工作目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我市“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以需求为导向,坚持供需匹配,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期间我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000套(间),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二、基本原则(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帮助其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结合城市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较大的户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IOO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套内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利用已建成房屋改建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户型和具体面积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理确定。(-)坚持供需匹配。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调查,摸清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

4、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按照以需定供原则,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根据需求,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三)引导多方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等各类主体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

5、房,注重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作用。(四)确保住房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3)19号)等规范要求,水、电、气、暖、路、通信、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要配套齐全,并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按照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标准规划建设高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享受建筑节能相关奖励政策。(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6、落实项目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运营管理,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三、支持政策(-)强化政策保障1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2 .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城市建设

7、用地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已经确权的土地,仅部分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3 .支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

8、,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4 .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和符合条件的烂尾建筑工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5 .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

9、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租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点附近,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6 .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的配建要求。依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政办发(2014)148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4%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不低于1%的公租房。建成后的保障

10、性租赁住房由投资者自持,可以自持运营或委托运营。建成后的公租房按合同约定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不宜配建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建设资金。7.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配建的监管机制。土地出让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意见对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建指标。土地出让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配建指标及权属等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在核发商

11、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商品(二)简化审批流程1 .建立联审制度。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2 .简化审批流程。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办理合并为一个阶段,项目交付时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模式。(三)提供资金支持积极申报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补助支持,对列入国家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予以补助。土地出让

12、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等可用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四)落实税费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关J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等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五)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供暖等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水、电、气、暖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做好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

13、房配套管网、线路建设、扩容或提供技术服务,保障水、电、气、暖供应和使用安全稳定,并不得收取规定外的其他费用。(六)加强金融支持1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以市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2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4、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3 .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积极探索租购同权,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从就业创业服务、出行福利、社会保险、卫生健康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创新政策,特别是教育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子女,可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四、保障措施(一)强化责任落实。市政府成立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协调推进保障性租

15、赁住房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授权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人防等手续。市住建局强化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推进;各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强化业务指号,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做好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三)加强市场监管。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市住建局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合同登记备案,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做到应备尽备;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四)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解读、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关注度,形成多方参与、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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