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J98019-90 入炉煤机械采制样装置技术条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ZBJ98019-90 入炉煤机械采制样装置技术条件.doc(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ZBJ9801990 入炉煤机械采制样装置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0-03-16批准 1990-07-01实施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1981975(E)硬煤采样。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入炉煤机械采制样装置(以下简称采制样装置)的技术 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 1.2本标准适用于采制样装置的制造及检查验收。 2引用标准 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 GB976灰铸铁分类及技术条件 GB3280不锈钢冷轧钢板 GB5676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 GB5680高锰钢铸件技术条件 JB2759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2、 JB8产品标牌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技术要求 3.1采制样装置系列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 文件进行制造,同时应符合入炉煤机械采制样装置系列型谱(ZBJ9801890) 规定。 3.2采制样装置的工作条件: a.环境温度为040; b.原煤外在水分小于或等于10%; c.进料粒度小于或等于50mm。 3.3灰铸铁件应符合GB 976之规定。 3.4碳素钢铸件应符合GB 5676之规定。 3.5高锰钢铸件应符合GB 5680之规定。 3.6不锈钢钢板应符合GB 3280之规定。 3.7耐磨件材质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8采制样装置装配前,所有零部件必须
3、检查合格,外购件及配套设备必须有合 格证明书方可进行装配。 3.9空载运行轴承温升不大于35。 3.10空载噪声值不大于85dB(A)。 3.11采制样装置负载运行时,其周围粉尘浓度应符合TJ36之规定。 3.12装置的采样周期应能根据子样数确定,其间隔范围为210min。 3.13装置应密闭良好,在破碎机入口管和缩分器留样接口后端应分别设置锁气 器。 4试验方法 4.1轴承温升用点温计在靠近轴承处表面进行测量。 4.2空载噪声值用声级计在距该机外廓1m处测量。 4.3粉尘浓度按TJ 36标准规定检验。 4.4采样机 4.4.1采样机应能从最大粒度为50mm煤流中采取子样,采样头以一定间隔周期
4、横 过煤流的全宽,以实行全断面采样。并将采取的子样经落煤斗溜管送到破碎机 中。 4.4.2根据所用煤种的均匀程度来确定采样周期,其时间间隔可根据需要确定。 4.4.3采样装置取得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a.采取子样装置的入口宽度必须大于煤的上限粒度的2.5倍,并不得小于 50mm; b.采样时不得人为地把大硬块的煤或矸石推到一边; c.取出样品的过程中所采到的煤样不得有任何损失。 4.4.4B型采样器的刮煤铲采样速度应大于输送带的速度,并保证所采煤样全部落 入集煤斗中,采样头的活动臂在运动时既要不损伤皮带,又能全部刮出子样。 4.4.5刮煤铲上不应有粘附煤的现象。 4.4.6液
5、压推动装置应密封良好。 4.5破碎机 4.5.1破碎机应能将原煤破碎成3mm的煤粒。破碎后粒度大于3mm的煤不得超过 5%。 4.5.2破碎原煤的部件必须用耐磨材料制造,以防污染样品,避免部件过热和确保 其使用寿命。 4.5.3破碎机要便于清扫,密封良好,并设置“过铁保护”装置。 4.5.4碾磨面不应有“饼煤”粘附现象。 4.5.5破碎机应选用允许含最大水分的原煤进行试验,连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 2h,不应有堵煤现象。 4.6缩分器 4.6.1缩分器须经检验后方可使用。把经缩分器分出来的煤样和弃样分别用二分器 制成分析试样,按GB 474附录B的规定,检验缩分器的精确度。 4.6.2缩分器按某一
6、固定比例缩取样品,在缩分过程中不得丧失样品的代表性。 4.6.3缩分器缩分过程中煤样不应有水分损失。 4.7过铁保护装置的灵敏度应能剔出10g以上铁件,其方式可采用: a.直接剔出重10g以上铁件; b.探测出重10g以上铁件子样能自动予以剔除。 4.8弃煤输送装置应简单可靠,无飞灰、低噪声,连续运行中不应因煤湿而引起 堵塞现象,其出力要满足弃煤返回的需要。 4.9程序控制柜应保证程序控制可靠,并应有防潮、防尘措施。采制样系统应装 有运转、断开及试验操作开关,并与输送带装有联动启停装置。 5检验规则 5.1每台采样装置须经制造厂技术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质 量合格证书。 5.2
7、每台采样装置均应进行空载试运,试运时各部分机构应运转灵活,各密封部 位无泄漏现象,紧固处不得松动。 5.3轴承温升按4.1条执行,并应符合3.9条之规定。 5.4噪声值按4.2条执行,并应符合3.10条之规定。 5.5粉尘浓度按4.3条执行。 5.6试运中各项指标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如有不符,应解体检查,装配后 重新试运,直至合格。 5.7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做型式试验: a.经鉴定定型后第一次生产的产品或转厂生产的产品; b.当正常生产的产品在设计、工艺或材料等方面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 性能时; c.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8型式试验产品抽检数量按每批抽检一台进行。 6标志、
8、包装、运输 6.1每台产品应在明显处固定产品标牌,其型式及尺寸应符合JB8之规定,并标 明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名称; c.出厂编号;d.制造日期。 6.2产品包装应坚固可靠,并应符合JB 2759之规定及满足水路、陆路运输要求。 6.3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文字标记,内容包括: a.产品型号及名称; b.出厂编号及箱号; c.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d.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e.净质量、毛质量; f.外轮廓尺寸及起吊标记。 6.4随机附带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书; b.产品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c.装箱单; d.产品安装图。 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电力机械局提出。 本标准由能源部电力燃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西安电力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大有、梁炳基、管维新、虞宏、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