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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箱租赁合同甲方(承租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人:_联系方式:_乙方(出租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人:_联系方式: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保管箱信息地址:型号:位置:组号数量:2 .租用期限2.1. 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简称租期)自年月日起算,以请填充为一期。2.2. 甲方于期满继续使用的,视为续约一期。3 .租金等费用3.1. 租金、保证金等费用标准见附件保管箱费率清单。32费率标准以起租时的费率为准;如为续约,则以续约期限起始日的费率为准。乙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本合同签订之后的费率,但应在续约时
2、或续约前告知甲方。3.3. 租金应在起租日及续约日,保证金或押金应于起租日,由甲方依当时乙方公告的租金费率标准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租金费率缴付。保证金于续约时如有调整,其差额应由甲方补足或由乙方退还。3.4. 以押金方式承租的,甲方于租期届满愿意续租,而乙方费率标准变动时,乙方应于租赁合同到期前,以书面列明调整后的费率及应补缴或退还押金的差额及补缴的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甲方自下一租期起适用新费率。在书面通知补缴押金差额期间尚未届满前,或乙方未为书面通知时,视为依本租赁合同条件续约。3.5. 前项情形于下一租期届至前,费率有调降的,仍应适用新费率。4 .费用缴付方式4.1. 甲方确认选择
3、如下打”力的方式来支付费用:工S1定期支付租金及保证金-1d1预付款(每一个租期终止或本合同解除时结算费用,多退少补;续约时应补足预付款)【X】其他方式:请填充42如变更费用缴付方式,应在变更时重新起算租期,重新按费率支付费用(多退少补)。4.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费用发票。5 .转账授权条款5.1. 本租赁合同每期应缴的租金以及应补缴或退还的保证金及押金差额,甲方委托乙方在符合条件时从甲方指定账户扣划(如需甲方交费)或存入(如需向甲方退还款项):52符合条件是指:521.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至。5.2.2.乙方按如下第1种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5.2.2.1无需通知甲方;522.2.需通知甲
4、方;5.223.需通知甲方,且甲方未于通知后七日内告知乙方有关差额的退补方式,方可扣划或存入。1.3. 甲方指定账户户名:_账号:_开户行:_甲方同意自动转账代缴或将退款径行存入,并以本合同为授权证明。1.4. 保证金或押金的抵扣甲方因违反约定,对乙方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于损害赔偿金额确定时,同意乙方直接就所缴保证金或押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甲方负责补缴。6 .甲方开箱手续6.1. 甲方开启保管箱应凭钥匙、原留签名或其他约定的方法,填写开箱纪录卡,经乙方核验后会同开箱,至开箱后除另有特别约定外,乙方不得继续会同办理,其或存或取,由甲方自理。但入库人数众多时,乙方有权合理限定同时进库开箱的人数。
5、62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钥匙及甲方原约定之辨识方法,申请开启保管箱,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视同甲方本人申请开箱,乙方不得拒绝。7 .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7.1. 保管箱由甲方自行置放有价证券、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纪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险物品、违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碍公共安全或卫生物品及潮湿有异味,容易腐坏变质的物品。7.2.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致使保管箱或库房其他设备或使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损害时,均由甲方负赔偿责任。7.3. 若有事实足令乙方怀疑甲方违反第一款约定,乙方得通知甲方于指定期限内处理,但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机关调查犯罪之需要,乙方得不通知甲方直接行会同司
6、法或警察机关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乙方应将该情形通知甲方。8 .保管箱钥匙的持用、留存与保管8.1. 保管箱钥匙备有两把,一把交甲方持用,一把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加封后留存乙方,承租期满退租时,甲方领用的钥匙应归还乙方。8.2. 乙方于租赁合同终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钥匙。但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乙方有权开箱的情形的,不在此限。83甲方不得自行依样配制钥匙,一经发现即由乙方无条件没收销毁复制钥匙;因此发生纠纷与损害的,应由甲方负赔偿责任。8.4. 甲方遗失钥匙应付赔偿金人民币(大写)元(元),因而致乙方或第三人受有损害的,应由甲方负赔偿责任。9 .乙方的注意义务9.1. 乙方对于保管
7、箱及放置保管箱场所的安全、防护及修缮、开箱手续,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9.2. 乙方提供保管箱及放置保管箱的场所,若未达到主管机关所订定的基本安全标准,或乙方对于进出开启保管箱的作业手续未完全依照其所订作业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操作者,推定乙方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上述基本安全标准,附录于本合同之后,而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于该标准提高时,依新标准适用。10 .损害赔偿责任10.1. 因保管箱的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甲方的置放物发生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损害的,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1011.甲方于损害发生后申报其置放物品内容及损失金额,在未超过人民币(大写)元(元)之
8、范围内,由乙方依据甲方申报损失的金额径予赔偿。10.12. 方主张其损害逾前款金额者,在甲方举证证明其置放物品的内容及价值后,由乙方按甲方的实际损害负金钱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10.13. 是,甲方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受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I1甲方或其继承人的通知义务11.1. 甲方或其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以书面或乙方语音服务系统或专线电话通知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乙方:11.1.1. 遗失钥匙或变更密码。11.1.2. 更换或遗失印鉴。11.1.3. 变更姓名。11.1.4. 甲方为法人团体,变更组织或代表人姓名。11.15因继承开始或其他重大情
9、形暂停保管箱的使用。1.2. .乙方于前款第一、二、五项通知到达后至甲方办妥各项作业前,应停止本保管箱的开启作业。对因未停止而导致甲方或其继承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1.3. .甲方或其继承人未依第一款规定通知乙方时,因此所受的损失,乙方不负赔偿责任。12 .租期届满未续租12.1. 租期届满,甲方应到乙方处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12.2. 租期届满,于甲方办妥退租或续租手续并补缴租金或缴交逾期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前,乙方应停止会同开启保管箱。123逾期办理退租的,自原到期日起,到办理退租手续之日或破封开箱之日止,计收逾期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12.4. 上述逾期损害赔偿金之标准,以办理退租手续当日
10、租金费率为准,依同额之月租金,按月计收,未满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违约金依逾期损害赔偿金加(百分之)计算。13 .未依约定缴足保证金或押金的处置未依约缴足保证金或押金时,甲方自逾期日起至缴纳日止依补缴埴填兖利息,加计迟延利息。14 .租赁合同终止的程序与租金的返还14.1. 甲方可随时终止租赁合同,但应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到乙方处办理。14.2. 甲方终止租赁合同时应按月计付租金,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自甲方已缴租金、保证金或押金中扣抵后,由甲方补缴不足的差额或由乙方退还多付的租金、保证金或押金。15 .终止租赁合同的事由及租金的返还15.1. 终止租赁合同的事由:15.1.1. 乙方因修缮
11、、迁移保管箱或结束保管箱业务时。15.1.2. 按合同约定,催告甲方补缴费用,逾期一个月后,甲方仍未补缴的。15.1.3. 甲方因使用保管箱或进出保管箱设置场所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15.1.4. 有事实足令乙方怀疑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的约定,经乙方通知于指定期限内到乙方处处理,甲方逾期未办的。15.15甲方违反本租赁合同其他约定。15.2. 乙方因前款第一项事由终止租赁合同时,应按实际出租日计收租金,并依法定利率加计利息后,退还已预收而未到期的租金;若乙方系依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事由终止租赁合同时,应无息按日返还甲方已缴的租金。保证金、押金,在办妥退租手续时无息退还。15
12、.3. 上述应退还的租金、保证金及押金可依法抵销。16 .破封开箱16.1. 破封开箱事由及方式甲方在租期届满经乙方通知后,逾1个月未办理续租,或本租赁合同经终止,而甲方未在乙方通知期限内,配合办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的,乙方可依法请求破封监督方(双方同意由乙方内部保安部门在适当监督、录像的前提下担任破封监督方),会同办理破封开箱手续。16.2. 破封开箱后对置放物的处置1621.破封开箱后,对箱内置放物依下列方式处理:16.2.1.1.由乙方会同破封监督方清点置放物及编制清单后,暂用包裹签章封存,并立即通知甲方,限期2_个月内领回。16.2.12如甲方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所缴保证金或押金不足
13、抵偿逾期租金、破封开箱费用及其他损害赔偿时,乙方可以依法自行拍卖径行处分抵偿,有剩余时,另行存储候领,不足时,应由甲方负责补足。16.2.1.3.甲方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置放物显无变卖价值时,甲方同意抛弃置放物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16.22前款第二项及第三项情形,乙方应将其处理情形通知甲方。17 .分租与转租的禁止甲方不得将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转租第三人或将保管箱租赁权作为质权标的。18 .第三人的强制执行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对甲方的置放物实施强制执行时,乙方应依法院之命令开启保管箱,移交置放物品于法院;置放物经移交予法院后,乙方应立即将其情形通知甲方。19 .使用细则19.1. 银行保管箱业务使
14、用细则(下称“使用细则”)是本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以使用细则约定为准。19.3.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出于保管箱合理、安全使用之目的,在不损害甲方实质权利、不增加甲方费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使用细则,并按调整并通知后的使用细则执行。20 .合同联系方式各方同意以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作为指定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21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保管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2 .附则2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2.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及约定的其他附件:保管箱费率标准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22.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附件:保管箱费率标准(略)附件:银行保管箱业务使用细则(略)